东珠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工程项目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合同类型及金额:
《汝南县G328国道城区段提升项目投资、建设(EPC)合同》,合同金额暂定为32,722.68万元(最后以结算审计价为准);《汝南县创业路等3条市政道路项目投资、建设(EPC)合同》,合同金额暂定为31,356.16万元(最后以结算审计价为准);《汝南县产业集聚区创新路等5条市政道路建设项目投资、建设(EPC)合同》,合同金额暂定为38,372.00万元(最后以结算审计价为准)。
合同生效条件:自双方盖章并提供支付担保合同后生效。
对上市公司当期业绩的影响:
1、上述合同的签订有利于公司扩大经营规模,将对当期和未来业绩产生积
极影响,有利于提升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
2、上述合同的履行不会对公司业务的独立性构成影响,不会因履行上述合
同而对上述合同当事人形成依赖。
特别风险提示:
上述合同已对合同金额、生效条件、支付方式、履行期限等内容做出了明确约定,合同各方也均有履约能力,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政策、市场环境等不可预计因素的影响,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法如期或全面履行。
一、合同标的和对方当事人情况
(一)合同标的情况
预中标的提示性公告》和《关于收到中标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49、2018-069)。
近日,经公司与汝南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包人”)友好协商,签署了《汝南县G328国道城区段提升项目投资、建设(EPC)合同》、《汝南县创业路等3条市政道路项目投资、建设(EPC)合同》、《汝南县产业集聚区创新路等5条市政道路建设项目投资、建设(EPC)合同》,具体情况如下:
1、汝南县G328国道城区段提升项目
(1)项目名称:汝南县G328国道城区段提升项目。
(2)合同金额:32,722.68万元。
(3)工程内容及规模:
G328国道城区段提升项目(刘大桥-东城大道),路线总长9800.00M,为城市主干道,道路红线宽60M,设计时速60KM/h,本次为道路的提升。
(4)项目建设内容:道路工程、桥梁工程、给水工程、雨水工程、污水工程、电力工程、通讯工程、交通工程、照明工程、绿化工程、广告塔及路名牌等。
2、汝南县创业路等3条市政道路项目
(1)项目名称:汝南县创业路等3条市政道路项目。
(2)合同金额:31,356.16万元。
(3)工程内容及规模:
创业路(梁祝大道-西城大道)路线总长3420.00M,为城市主干道,道路红线宽70M,设计时速60KM/h,为新建道路;
梁祝大道南段提升(南关大桥-高速路口)路线总长3600.00M,为城市主干道,道路红线宽42M,设计时速60KM/h,本次为道路的提升;
西城大道南段(创新路-创业路),路线总长1147.00M,为城市主干道,道路红线宽54M,设计时速60KM/h,为新建道路。
(4)项目建设内容:道路工程、桥梁工程、给水工程、雨水工程、污水工程、电力工程、通讯工程、交通工程、照明工程、绿化工程、广告塔及路名牌等。
3、汝南县产业集聚区创新路等5条市政道路建设项目
(3)工程内容及规模:
创新路(梁祝大道-灈阳路),路线总长4760.00m,为城市次干道,道路红线宽25m,设计速度40km/h,为新建道路;
崇善路(梁祝大道-灈阳路),路线总长4114.00m,为城市主干道,道路红线宽40m,设计速度60km/h,为新建道路;
灈阳路南段(崇德路-创新路),路线总长1046.00m,为城市主干道,道路红线宽40m,设计速度60km/h,为新建道路;
祥和路南段(创新路-创业路),路线总长919.00m,为城市主干道,道路红线宽30m,设计速度60km/h,为新建道路;
清源路南段(淮西大道-创业路),路线总长2819.00m,为城市主干道,道路红线宽30m,设计速度60km/h,为新建道路。
(4)项目建设内容:道路工程、桥梁工程、给水工程、雨水工程、污水工程、电力工程、通讯工程、交通工程、照明工程、绿化工程、广告塔及路名牌等。
(二)合同对方当事人情况:
汝南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合同主要条款
(一)合同价格与付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二)违约责任
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
(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
(4)承包人违反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的约定,未经批准,私自将已按照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场的;
(5)承包人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
(7)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8)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承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
2、承包人违约责任
承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3、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发包人违约: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
(3)发包人违反通用条款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7)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8)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发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28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有权暂停相应部位工程施工,并通知监理人。
4、发包人违约责任
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三)争议解决
评审组意见的,选择向项目所在地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生效条件
自双方盖章并提供支付担保合同后生效。
(五)合同签署时间地点
上述合同已于近日在汝南县签署完毕。
三、说明合同履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上述合同的签订有利于公司扩大经营规模,将对当期和未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有利于提升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
2、上述合同的履行不会对公司业务的独立性构成影响,不会因履行上述合同而对上述合同当事人形成依赖。
四、合同履行的风险分析
上述合同已对合同金额、生效条件、支付方式、履行期限等内容做出了明确约定,合同各方也均有履约能力,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政策、市场环境等不可预计因素的影响,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法如期或全面履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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