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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359:东珠景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公告日期:2017-07-24

    江苏东珠景观股份有限公司

                    JiangsuDongzhuLandscapeCo.,Ltd.

            (无锡市锡山区东亭街道锡沪中路90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保荐人(主承销商):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9号金融街中心南楼15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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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行人声明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意向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意向书全文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意向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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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发行人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以下重大事项:

一、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承诺

    (一)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的席惠明承诺:(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本人将恪守关于股份限售期的承诺;在本人任职期间已持有的公司股份限售期届满后,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已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3)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进行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发生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价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的情形,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且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

    (二)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浦建芬以及其与控股股东席惠明的子女席盛超、席晓燕承诺:(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进行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发生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价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的情形,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三)作为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持有发行人股份的章建良、缪春晓、苏伟、王长颖、朱正中5名自然人承诺:(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1-2-3

购该部分股份;(2)本人将恪守关于股份限售期的承诺;在本人任职期间已持有的公司股份限售期届满后,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已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3)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进行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发生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价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的情形,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且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

    (四)作为发行人监事并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朱亮承诺:(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本人将恪守关于股份限售期的承诺;在本人任职期间已持有的公司股份限售期届满后,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已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本承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终止。

    (五)华群石、沈勤新、席晓飞、钱亚萍、唐筱晔、陆建生、姚建国、许田、石杰、邢世平、李嘉俊、金鹤鸣、戴怡13名自然人股东及复星创泓、西藏路瑞、景达创投、海通开元、国盛古贤、上海奇福6位股东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单位)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六)自然人股东张振湖承诺:(1)本人于2015年10月6日自公司控股

股东席惠明处受让的250万股股份,若公司刊登招股意向书之日距该部分股份完

成转让交割之日不满十二个月的,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公开发行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若公司刊登招股意向书之日距该部分股份完成转让交割之日已满十二个月的,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公开发行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2)本人于20151-2-4

年10月7日自景达创投处受让的100万股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

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该等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自然人股东纪建明承诺:(1)本人于2015年8月6日自章建良、苏伟、包

彦承处受让的33万股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该等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2)本人于2015年8月6日

自公司控股股东席惠明处受让的95万股股份,若公司刊登招股意向书之日距该

部分股份完成转让交割之日不满十二个月的,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该等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若公司刊登招股意向书之日距该部分股份完成转让交割之日已满十二个月的,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该等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

    自然人股东陈怡添承诺:本人于2015年8月6日自公司控股股东席惠明处

受让的80万股股份,若公司刊登招股意向书之日距该部分股份完成转让交割之

日不满十二个月的,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公开发行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若公司刊登招股意向书之日距该部分股份完成转让交割之日已满十二个月的,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公开发行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

    (七)上海福挚、上海银湖、无锡金投3位股东承诺:本单位于2015年8

月6日认购的公司股份,若公司刊登招股意向书之日距该部分股份工商登记手续

完成之日不满十二个月的,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公开发行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若公司刊登招股意向书之日距该部分股份工商登记手续完成之日已满十二个月的,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公开发行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

    (八)上海福挚的有限合伙人庞彩皖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如本人所持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价格(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1-2-5

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前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价格,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价格,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在王轩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数的25%;在王轩离职后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本人所持的公司股份。

二、关于招股意向书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影响发行条件回购公司股份的承诺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如果招股意向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以二级市场价格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三、关于招股意向书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如经中国证监会等有权监管机构或司法机构认定,发行人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席惠明及实际控制人浦建芬承诺:如经中国证监会等有权监管机构或司法机构认定,发行人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经中国证监会等有权监管机构或司法机构认定,发行人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瑞信方正承诺:如因本保荐机构为江苏东珠景观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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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发行的发行人律师海润承诺: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次发行的会计师事务所立信承诺: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评估机构江苏中天承诺: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为稳定公司股价,保护中小股东和投资者利益,特制定以下稳定公司股价预案:

  (一)增持及回购股份以稳定股价的措施

    1、在公司A股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如果公司A股股票收盘价格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