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华达科技 股票代码:603358
华达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省靖江市江平路51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号)
二〇一七年一月
特别提示
华达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华达科技”或“发行人”)股票将于2017年1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一、发行前股东股份锁定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竞宏先生承诺:“自华达科技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已持有的华达科技股份,也不由华达科技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部分股份。若华达科技上市后6个月内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自华达科技股票上市至本人减持期间,华达科技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则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华达科技股票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在上述禁售期满后,本人在华达科技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华达科技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华达科技股份。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本公司自然人股东葛江宏、刘丹群、朱世民、许霞承诺:“自华达科技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华达科技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华达科技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部分股份。若华达科技上市后6个月内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自华达科技股票上市至本人减持期间,华达科技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则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华达科技股票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在上述禁售期满后,本人在华达科技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华达科技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华达科技股份。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本公司控股股东陈竞宏承诺: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直接或间接减持华达科技股票的,每年减持的数量不超过上一年末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华达科技股票数量的25%,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价格。若华达科技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底价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本人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华达科技股份时,应提前5个交易日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华达科技,并由华达科技及时予以公告,自华达科技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本人方可减持华达科技股份。
除陈竞宏外,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葛江宏、刘丹群承诺:本人在
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华达科技股票的,每年减持的数量不超过上一年末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华达科技股票数量的25%,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华达科技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底价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本人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华达科技股份时,应提前5个交易日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华达科技,并由华达科技及时予以公告,自华达科技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本人方可减持华达科技股份。
三、稳定公司股价的方案及承诺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将严格按照股价稳定方案之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其在股价稳定方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发行人上市后三年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除权后的收盘价均低
于发行人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以下简称“启动条件”),则发行人及相关方应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发行人回购股份
①发行人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发行人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②发行人董事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发行人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③发行人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发行人控股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④发行人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A、发行人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B、回购股票的价格不高于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
C、发行人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D、发行人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发行人总股本的2%。
E、发行人用于回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
F、上述回购的公司股票不超过股本总额 5%的部分,依据《公司法》的规
定,可以奖励给公司职工;超过股本总额5%的部分,将全部注销,并在工商管
理部门办理减资。
⑤发行人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发行人股票若连续5个交易日收盘价
均超过发行人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发行人董事会应做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且在未来3个月内不再启动股份回购事宜。
(2)控股股东增持股份
①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发行人控股股东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发行人股票进行增持:
A、发行人回购股份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后的连续10个交易日除权后的
发行人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
B、发行人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的3个月内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
②控股股东单次增持总金额不应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但单次增持发行人
股份数量不超过发行人总股本的2%。
③控股股东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
①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届时在发行人领取薪酬的发行人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发行人股票进行增持:
A、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后的连续10个交易日除权后
发行人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
B、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的3个月内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
②有义务增持股份的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用于增持发行人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个人上年度薪酬的30%,但不超过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个人上年度薪酬的50%,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发行人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该等增持义务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将履行上述稳定股价义务的相应承诺作为未来聘任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必要条件,并在将来新聘该等人员时,要求其就此做出书面承诺。
公司及相关主体采取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时应以维护公司上市地位,保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利益为原则,遵循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并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及其他适用的监管规定履行其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三)责任追究和约束机制
自股价稳定预案触发之日起,公司董事会应在5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会议,
并及时公告将采取的具体措施并履行后续法律程序。董事会不履行上述义务的,全体董事以上一年度薪酬为限对流通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华达科技未履行上述股价稳定义务的,以其承诺的最大回购金额为限对流通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若控股股东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上述稳定股价义务,则公司有权将与控股股东应增持股份的增持资金总额减去其当次增持计划已投入的增持资金后的金额相等金额的应付控股股东该年度及以后年度的税后薪酬或现金分红予以暂扣,直至控股股东履行本预案项下的增持义务及其他相关义务。
若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上述稳定股价义务,则公司有权将与该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增持股份的增持资金总额减去其当次增持计划已投入的增持资金后的金额相等金额的应付其的税后薪酬或现金分红予以暂扣,直至该等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本预案项下的增持义务及其他义务。
四、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
(一)发行人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承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若在投资者缴纳股票申购款后且本公司股票尚未上市交易前,因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对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本公司将按照投资者所缴纳股票申购款加该期间内利息(按照银行1年期存款利率计算),对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进行退款。
若在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交易后,因本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不低于回购公告前30个交易日该种股票每日加权平均价的算术平均值,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上述回购实施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公司将及时提出预案,并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讨论。
若因本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