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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358 沪市 华达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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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358:华达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公告日期:2017-01-05

       华达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HuadaAutomotiveTechnologyCorp.,Ltd

               (住所:江苏省靖江市江平路51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住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一、本次发行方案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4,000万股,发行数量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

低于25%,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发行,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二、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竞宏先生承诺:“自华达科技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已持有的华达科技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部分股份。若华达科技上市后6个月内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自华达科技股票上市至本人减持期间,华达科技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则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华达科技股票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在上述禁售期满后,本人在华达科技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华达科技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华达科技股份。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本公司自然人股东葛江宏、刘丹群、朱世民、许霞承诺:“自华达科技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华达科技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华达科技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部分股份。若华达科技上市后6个月内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自华达科技股票上市至本人减持期间,华达科技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则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华达科技股票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在上述禁售期满后,本人在华达科技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华达科技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华达科技股份。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三、公司股票上市后稳定股价的预案

    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及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华达汽

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稳定股价预案》(以下称为“稳定股价预案”),2016年12月2

日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修改并重新制定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议案》。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发行人相关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签署了自愿履行稳定股价预案的承诺函,稳定股价预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1、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发行人上市后三年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除权后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人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以下简称“启动条件”),则发行人及相关方应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发行人回购股份

    ①发行人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发行人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②发行人董事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发行人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③发行人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发行人控股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④发行人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A、发行人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B、回购股票的价格不高于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

    C、发行人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D、发行人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发行人总股本的2%。

    E、发行人用于回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

    F、上述回购的公司股票不超过股本总额5%的部分,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可以

奖励给公司职工;超过股本总额5%的部分,将全部注销,并在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减资。

    ⑤发行人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发行人股票若连续5个交易日收盘价均超过

发行人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发行人董事会应做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且在未来3个月内不再启动股份回购事宜。

    (2)控股股东增持股份

    ①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发行人控股股东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发行人股票进行增持:

    A、发行人回购股份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后的连续10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发行人股

票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

    B、发行人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的3个月内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

    ②控股股东单次增持总金额不应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但单次增持发行人股份数

量不超过发行人总股本的2%。

    ③控股股东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

    ①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届时在发行人领取薪酬的发行人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发行人股票进行增持:

    A、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后的连续10 个交易日除权后发行人股

票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

    B、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的3个月内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

    ②有义务增持股份的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用于增持发行人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个人上年度薪酬的30%,但不超过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个人上年度薪酬的50%,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发行人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该等增持义务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将履行上述稳定股价义务的相应承诺作为未来聘任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必要条件,并在将来新聘该等人员时,要求其就此做出书面承诺。

    公司及相关主体采取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时应以维护公司上市地位,保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利益为原则,遵循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并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及其他适用的监管规定履行其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3、责任追究和约束机制

    自股价稳定预案触发之日起,公司董事会应在5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会议,并及

时公告将采取的具体措施并履行后续法律程序。董事会不履行上述义务的,全体董事以上一年度薪酬为限对流通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华达科技未履行上述股价稳定义务的,以其承诺的最大回购金额为限对流通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若控股股东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上述稳定股价义务,则公司有权将与控股股东应增持股份的增持资金总额减去其当次增持计划已投入的增持资金后的金额相等金额的应付控股股东该年度及以后年度的税后薪酬或现金分红予以暂扣,直至控股股东履行本预案项下的增持义务及其他相关义务。

    若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上述稳定股价义务,则公司有权将与该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增持股份的增持资金总额减去其当次增持计划已投入的增持资金后的金额相等金额的应付其的税后薪酬或现金分红予以暂扣,直至该等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本预案项下的增持义务及其他义务。

四、关于信息披露责任的承诺

    (一)发行人的相关承诺

    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承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若在投资者缴纳股票申购款后且本公司股票尚未上市交易前,因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对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本公司将按照投资者所缴纳股票申购款加该期间内利息(按照银行1年期存款利率计算),对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进行退款。

    若在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交易后,因本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不低于回购公告前30个交易日该种股票每日加权平均价的算术平均值,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上述回购实施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公司将及时提出预案,并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讨论。

    若因本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公司将本着主动沟通、尽快赔偿、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沟通赔偿。

    (二)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的相关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陈竞宏先生承诺:

    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若在投资者缴纳股票申购款后且发行人股票尚未上市交易前,因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对于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本人将按照投资者所缴纳股票申购款加该期间内利息(按照银行1 年期存款利率计算),对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进行退款。

    若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交易后,因发行人本次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