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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357 沪市 设计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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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357:设计总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公告日期:2017-07-31

股票简称:设计总院                                         股票代码:603357

       安徽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总院

                         股份有限公司

  AnhuiTransportConsulting&DesignInstituteCo.,Ltd.

           (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香樟大道180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号)

                               二零一七年

                                 特别提示

    安徽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规院”、“公司”、“本公司”、“发行人”)股票将于2017年8月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安徽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http://www.sse.com.cn)网站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为规范本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本公司分别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寿春路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合肥分行桐城路支行开设账户作为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要求,本公司将在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待三方监管协议签署完成后,募集资金将由验资户转入上述银行账户。

安徽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上述各银行均承诺,在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前,未获得保荐机构国元证券书面同意,其将不接受交规院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资金的申请。

      三、股份锁定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交通控股承诺:

    “本公司自交规院的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交规院股票,也不由交规院回购该部分股票。交规院上市后六个月内,如交规院的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公司所持交规院的股票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上述发行价指交规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交规院上市后至上述期间,交规院发生除权、除息行为,上述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

    本公司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二)担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股东(王吉双、吴立人、徐宏光、谢洪新、王耀明、刘新、孙业香、杨传永1、徐启文、陈修和、毛洪强、王莉,共计十二人,合计股权比例5.54%)承诺:

    “本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票。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公司上市后至上述期间,公司发生除权、除息行为,上述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上述股份锁定期满后,1发行人一届二十一次董事会解聘原副总经理杨传永职务。

安徽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50%。本人作出的上述承诺,不因本人的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三)公司其他股东承诺:

    “本人自交规院股票发行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交规院股票,也不由交规院回购该部分股票。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四、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关于稳定股价的预案及承诺

    发行人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上市后三年内股价低

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的预案>的议案》,具体如下:

     (一)触发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

    公司股票自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如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

低于公司最近一期定期报告披露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期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情形时(若发生除权除息等事项的,价格作相应调整,下同),公司将启动本预案以稳定公司股价。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包括:(1)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2)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下同)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3)公司回购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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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稳定股价措施的实施顺序

    触发稳定股价预案时,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为第一选择,但控股股东增持股票不能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第二选择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启动该项选择的条件为:若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后,但公司股票仍未满足“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高于公司最近一期定期报告披露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并且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第三选择为公司回购股票。启动该项选择的条件为:若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后,但公司股票仍未满足“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高于公司最近一期定期报告披露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并且公司回购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三)实施稳定股价预案的法律程序

    1、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在触发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条件成就时,公司控股股东将在前述触发条件成就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控股股东将在增持方案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方案。

    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价格为增持时的二级市场价格,增持股票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其单一年度合计增持股票使用的资金金额不低于600万元。

    在控股股东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方案过程中,出现下述情形之一时,控股股东有权终止执行该次增持公司股票方案:

    (1)通过增持公司股票,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高于公司最近

一期定期报告披露的每股净资产;

    (2)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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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触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条件成就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前述触发条件成就之日起10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在提交增持方案之日起3个月内增持公司股票。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价格为增持时的二级市场价格,增持股票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其单一年度用于增持股票使用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上一会计年度领取的税后薪酬(津贴)累计额的50%。

    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方案过程中,出现下述情形之一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权终止执行该次增持公司股票方案:

    (1)通过增持公司股票,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高于公司最近

一期定期报告披露的每股净资产;

    (2)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3、公司回购股票

    在触发公司回购股票的条件成就时,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前述触发条件成就之日起10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回购股票的具体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履行相应公告程序。

    公司将在董事会决议作出之日起30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实施回购股票

的具体方案,公司股东大会对实施回购股票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票具体方案后,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相应公告、审批或备案手续,并于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起6个月内回购股票。单次实施回购股票完毕或终止后,本次回购的公司股票应在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起10日内注销,并及时办理公司减资程序。

    公司回购股票的价格为回购股票时的二级市场价格,回购股票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单一年度内回购股票使用的资金金额不超过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0%。

    在公司实施回购公司股票方案过程中,出现下述情形之一时,公司有权终止安徽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执行该次回购公司股票方案:

    (1)通过回购公司股票,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高于公司最近

一期定期报告披露的每股净资产;

    (2)继续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四)实施稳定股价预案的保障措施

    1、在触发公司控股股东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