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356 证券简称:华菱精工 公告编号:2023-087
宣城市华菱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宣城市华菱精工科技股份有限(以下简称为“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16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现拟对《宣城市华菱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中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原《公司章程》内容 修改后《公司章程》内容
第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有义务维护公司资金安全。公司董事、高级管 有义务维护公司资金安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 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应视情节轻重对直接 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应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并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罢免程 责任人给予处分并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提请股
序。 东大会予以罢免。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法行使下列职权: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
法行使下列职权: 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
…… 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 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该项
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失效。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
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原《公司章程》内容 修改后《公司章程》内容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
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
或者本章程规定董事人数的 2/3 时; 或者本章程规定董事人数的 2/3(5 人)时;
第八十六条 董事、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
第八十六条 董事、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
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
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
股份比例在 30%及以上时,选举董事、监事,
股份比例在 30%及以上时,选举董事、监事,
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
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
……
第八十八条 董事、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提
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单独
第八十八条 董事、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提
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3%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书面提名推荐,由
(一)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单独
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二)独立董事由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
3%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书面提名推荐,由
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的 1%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书面提名推荐,
(二)独立董事由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
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公司应当在选举
的 1%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书面提名推
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按照规定披露相
荐,由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
关内容,并将真实、准确、完整的独立董事候
选举;
选人有关材料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
交易所未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及独立
性提出异议的,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第九十九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 第九十九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
原《公司章程》内容 修改后《公司章程》内容
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
措施,期限未届满的宣布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 施,期限未届满的;
禁入期;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 任公司董事,期限尚未届满;
任公司董事,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
(八)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 其他内容。
政处罚;
(九)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
开谴责或者 2 次以上通报批评;
(十)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
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
有明确结论意见;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
的其他内容。
第二章 第二节 独立董事 删除该节(详见《独立董事制度》)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审议公司对外担保、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会审议公司对外担保事项
财务资助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
时,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审
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议同意。
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三)决定公司达到下述标准的交易(提 (三)决定公司达到下述标准的交易(提
供担保、关联交易除外)事项(下述指标计算 供担保、关联交易除外)事项(下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 ……
5、交易产生的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 5、交易产生的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或绝对金额低于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或绝对金额低于
原《公司章程》内容 修改后《公司章程》内容
100 万元; 100 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
(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低于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或绝对金额低于 1,000 万元。
第一百二十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
第一百三十五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
东、1/3 以上董事、过半数独立董事或者监事
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