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356 证券简称:华菱精工 公告编号:2023-010
宣城市华菱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宣城市华菱精工科技股份有限(以下简称为“公司”)于2023年4月10日召开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修订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宣城市华菱精工科技股份有限
第一条 为维护宣城市华菱精工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和债公司(以下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 年修订)》(以下简称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 “《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治理准则》”)《上 年修订)》(以下简称“《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 年修订)》(以下简称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以“《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规则(2019 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和其他
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公司董
是指公司的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事会认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
......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
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二)要约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 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
东大会决议。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议。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项、第(二)向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因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
第二十五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 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议。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 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
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
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 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
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
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 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包销购入销售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 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以及国务院 形除外。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 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及公司社会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及公司 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 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 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制的其他企业不得利用关联交易、利润分配、 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资产重组、垫付费用、对外投资、资金占用、 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借款担保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侵占公司资金、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
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性资金往来中,不得占用公司资金。公司不得以下
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得侵占公司资产 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或占用公司资金。如发生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 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人以包括但不限于占用公司资金方式侵占公司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
资产的情况,公司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股东或 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实际控制人所侵占的公司资产及所持有的公司 其他支出;
股份。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能以现金清偿侵 (二)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地拆借公
占公司资产的,公司应通过变现股东或实际控 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制人所持公司股份偿还所侵占公司资产。 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上市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
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
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
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
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
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
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
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
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如发生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
方侵占公司资产的情况,公司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所侵占的公司
资产及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他关联方不能以现金清偿侵占公司资产的,
公司应通过变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
方所持公司股份偿还所侵占公司资产。
第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第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
员有义务维护公司资金不被控股股东占用。公 义务维护公司资金安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 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时,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应视 公司董事会应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并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并负有严重责 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启动罢免程序。
任的董事启动罢免程序。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