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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华菱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2017年10月27日报送)

公告日期:2017-10-31

宣城市华菱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Xuancheng Valin Precision Technology Co., Ltd.
(安徽省宣城市郎溪县梅渚镇郎梅路)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人(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21 层及第 04 层
01、 02、 03、 05、 11、 12、 13、 15、 16、 18、 19、 20、 21、 22、 23 单元)
宣城市华菱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2
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 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
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
股说明书全文作为投资决策的依据。
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种类 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股
本次拟发行股数
本次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份数量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
25%,且不超过 3,334 万股;本次发行全部为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公
司股东不进行公开发售股份。
每股发行价格 通过向询价对象询价确定发行价格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13,334 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
股份的流通限制、股
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
定的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黄业华、实际控制人黄业华家族(黄业华、
马息萍、黄超)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自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限售期届满后,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管期间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自申报离
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2、直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董事薛飞、葛建松、蒋小明
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自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限售期届满后, 在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
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3、直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田三红、九鼎投资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本企业所持有的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4、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高级管理人员谢军、张永林以及监事
吴正涛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
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自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限售期届满后, 在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
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5、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股东朱龙腾、刘咨虎、钱国元、陈长
明、赵晖、吕春花、袁林海、葛秋霞、田媛、乌焕军、葛志超、马永
平、黄昌明、马洪平、薛平、邓正志、许连生、薛东、刘道华、陈国
芝、楚有仁、袁林发、葛芳伢、袁林星、陈海华、周杨、葛美玲、姜
振华、汪红梅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
人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17 年 10 月 26 日
宣城市华菱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3
声明与承诺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宣城市华菱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4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招股说明书全文,并特别关注下列重大事
项:
一、发行人股东及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所持股份
锁定及减持安排作出的承诺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所持股份的自愿锁定、持股意向、减
持意向及减持价格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黄业华、实际控制人黄业华家族(黄业华、马息萍、黄超)
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
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
分股份。
2、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
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发
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公开
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3、首次公开发行成功后,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人对所持股份的减持价
格、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作出如下承诺:
( 1)本人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长期持有公司股份以实现
和确保对公司的控股地位,进而持续地分享公司的经营成果。因此,本人具有长
期持有公司股份的意向;( 2)在锁定期满后的二十四个月内,本人减持股份数量
不超过锁定期满时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5%。( 3)如果在锁定期满后的二十
四个月内进行减持的,减持股票的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
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相应调整)。( 4)
每次减持时,本人将至少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该次减持原因、减持数量、减
持方式、未来减持计划等;( 5)以上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终止。
本人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
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如本人违反本承诺进行减持的,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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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行人,并将赔偿因违反承诺出售股票而给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的损失。
4、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 1-3 承诺。如本人未能
遵守上述锁定期承诺,本人违反承诺获利归公司所有,本人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
延长 6 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公
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
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5、自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限售期届满后,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管期间每年转
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
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未能遵守上述承诺,本人违反承诺减持股
票的收益归公司所有,且本人所持公司剩余股份锁定期延长 6 个月。在延长锁定
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
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二)其他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对所持股份的自愿锁定、持股意
向、减持意向及减持价格的承诺
1、直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董事薛飞、葛建松、蒋小明的承诺
(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 2)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
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
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公
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 3)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本人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锁定
期满时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本人减持发行
人股票时,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采用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方式,本人保证减持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
监会、上交所的相关规定,每次减持时,本人将至少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该
次减持原因、减持数量、减持方式、未来减持计划等;本人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
法规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如本人违
反本承诺进行减持的,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发行人,并将赔偿因违反承诺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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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股票而给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的损失。
( 4)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 1) -( 3)项承诺。
如本人未能遵守上述锁定期承诺,本人违反承诺获利归公司所有,本人所持公司
股份锁定期延长 6 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
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
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 5)自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限售期届满后,在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
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未能遵守上述承诺,本人违反承诺减持股票的收益归
公司所有,且本人所持公司剩余股份锁定期延长 6 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
发行人回购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直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田三红、九鼎投资的承诺
(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本企业所持有的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 2)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 减持股票数量不超过本人/本企
业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00%;
( 3)本人/本企业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减持的,将提前向发行人提交减持
原因、减持数量、减持方式、未来减持计划、 减持对发行人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
影响的说明,并由发行人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本人/本企业减持发行人
股票时,将依照《公司法》、《证券法》、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人/本企业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
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如本人/本企业违反本承诺进行减持的,自愿将减持所
得收益上缴发行人,并将赔偿因违反承诺出售股票而给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的损
失。
(三)其他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1、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高级管理人员谢军、张永林的承诺
(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 2)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宣城市华菱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7
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
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
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