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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353 沪市 和顺石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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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顺石油:和顺石油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6-25

和顺石油:和顺石油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03353          证券简称:和顺石油          公告编号:2024-024
    湖南和顺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1 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6/28        -              2024/7/1        2024/7/1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4年5月22日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3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 东。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账户所持有的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 分配。

    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差异化分红方案


  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5 日、5 月 22 日分别召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 2023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公司 2023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如下:1、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 元(含税);2、本次利润分配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在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如后续总股本发生变化,公司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 173,394,000 股,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的 2,976,000 股,以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数 170,418,000 股为基数计算,公司合计派发现金红利 17,041,800.00 元(含税)。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计算依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公司本次进行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及流通股份变动比例指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及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送转比例)÷总股本
  公司本次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因此公司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 0。
  现金红利=(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170,418,000×0.1)÷173,394,000≈0.0983 元/股。(保留四位小数)

  综上,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0983)÷(1+0)=前收盘价格-0.0983元/股。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6/28      -          2024/7/1        2024/7/1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除回购专用账户不参与分配的股份,以及自行发放对象所持股份红利由公司直接派发外,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
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湖南和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晏喜明、赵尊铭和赵雄由公司自行派发本次现金红利;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有关规定:

  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 1 个
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
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 0.1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应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公司将根据国家
税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
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9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 A 股股票(沪港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4]81 号)执行,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即按照每股 0.09 元进行派发。


  (4)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法人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 0.1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任何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进行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法务部

  联系电话:0731-89708656

  特此公告。

                                        湖南和顺石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6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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