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和顺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二〇二一年八月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3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4
第三章 股份 ...... 4
第一节股份发行......4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5
第三节股份转让......6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7
第一节股东......7
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9
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 ......11
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13
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 ......14
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17
第五章 董事会 ...... 22
第一节董事......22
第二节董事会......24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31
第七章 监事会 ...... 32
第一节监事......32
第二节监事会......33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34
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34
第二节内部审计......38
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38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 39
第一节通知......39
第二节 公告......40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40
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40
第二节解散和清算......41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 43
第十二章 附则 ...... 4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
公司由湖南和顺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依法整体变更设立,变更设立时湖南和顺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原有股东即为公司发起人。公司在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7678309XN。
第三条 公司于2020年2月14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20〕271号文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338万股,于2020年4月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湖南和顺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 公司住所:长沙市望城区月亮岛街道潇湘北路二段8号,邮政编码:41020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7,339.40 万元。
公司因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而导致注册资本总额变更的,可以在股东大会通过同意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决议后,再就因此而需要修改公司章程的事项通过一项决议,并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
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
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及
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秉承“诚信、团结、开拓、坚持”的企业精神,
力求为客户创造更多价值,为员工谋求良好发展,为股东赢得丰厚回报,为社会承担更多责任。精细管理,创和顺品牌。与时俱进,稳健发展。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为:不带有储存设施经营汽油、柴油[闭杯闪点
≤60℃]、溶剂油[闭杯闪点≤60℃](按许可证核定的期限和范围从事经营);带有储存设施经营汽油、柴油(限分支机构凭许可证经营);便利店零售;销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乳制品(不含婴幼儿配方乳粉)、宠物系列食品及日用品、营养和保健食品、日用百货、家用电器及电子产品、国产酒类、进口酒类、燃料油、润滑油、石脑油(以上非成品油)、化工原料及产品(不含危险及监控化学品);餐饮服务;卷烟、雪茄烟零售(分支机构经营);汽车加气站经营;汽车美容、洗车、保养以及配件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1元。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各发起人的名称(或姓名)及其在公司发起设立时持股情况
如下:
持股比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所持股数(万) 出资方式
(%)
湖南和顺投资发
1 5567 55.67 净资产折股
展有限公司
2 晏喜明 1867 18.67 净资产折股
3 龙小珍 916 9.16 净资产折股
4 赵尊铭 800 8 净资产折股
长沙共创盛景投
5 资合伙企业(有 500 5 净资产折股
限合伙)
6 赵雄 350 3.5 净资产折股
合计 10000 100%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17,339.40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
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
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股东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
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
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