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威尔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南京威尔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南京威尔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南京威尔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相关资料的基础上,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就公司如下事项发表意见:
一、《关于公司与关联方共同设立控股子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1)公司与关联方共同设立控股子公司的关联交易,有助于为未来业绩增长带来新的驱动力,提升综合竞争能力,促进公司稳健发展,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及全体股东的利益;(2)本次交易经各方协商,一致同意均以等价现金形式出资新设有限公司,并按照各自出资比例承担相应责任,遵循了公平、自愿、合理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3)董事会审议该关联交易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我们独立董事一致同意上述事项。
独立董事:张灿、杨艳伟、贾如
2021 年 10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