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345 证券简称:安井食品 公司编号:临 2024-060
安井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制定、修订公司部分制度及《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安井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8月16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修订公司部分制度及<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修订相关治理制度。其中,制定制度为《安井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办公会议事规则》《安井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营投资管理办法》《安井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舆情管理办法》,修订制度为《安井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安井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
一、本次《公司章程》修订的条款内容
《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及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序号 原章程内容 修订后章程内容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人。 人。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
1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
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
营范围:速冻食品制造;肉制品及 经营范围:速冻食品制造;肉制品
副产品加工;鱼糜制品及水产品干 及副产品加工;鱼糜制品及水产品
腌制加工;收购农副产品(不含粮 干腌制加工;收购农副产品(不含
2 食与种子);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 粮食与种子);经营本企业自产产
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 品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
备、零配件、原辅材料的进口业务 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的进口业
(不另附进出口商品目录),但国 务(不另附进出口商品目录),但
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 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
品及技术除外;其他未列明服务业 商品及技术除外;其他未列明服务
(不含需经许可审批的项目)。 业(不含需经许可审批的项目)。
食品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
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
目:肉制品及副产品加工(3000吨/
年及以下的西式肉制品加工项目除
外);鱼糜制品及水产品干腌制加
工(冷冻海水鱼糜生产线除外);
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
食品添加剂销售;初级农产品收
购;货物进出口;食品进出口;技
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技术服
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
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
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
民币标明面值。 民币标明面值。经公司股东会决
3 议,公司可以将已发行的面额股全
部转换为无面额股或者将无面额股
全部转换为面额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
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 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 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
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
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时, 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时,
4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转股程序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转股程序
和安排以及转股导致的公司股本变 和安排以及转股导致的公司股本变
更等事项应当根据国家法律、行政 更等事项应当根据国家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等文件的规定以及 法规、部门规章等文件的规定以及
本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本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的约定办理。 的约定办理。
公司董事会有权在三年内决定
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50%的股
份,但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
当经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定发行
新股的,董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董
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董事会依照前款规定决定发行
股份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已发行股
份数发生变化的,对公司章程该项
记载事项的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
决。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 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
股份: 股份:
… …
5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 (四) 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
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 …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
本公司股份。 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 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6 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 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
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 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
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 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
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 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
让。 让。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券监督管理机构对公司的股东、实
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 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
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 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7 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 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
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
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 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
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 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司股份。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
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