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345 证券简称:安井食品 公告编号:临2023-089
安井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票期权授权日:2023 年 10 月 25 日
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1,458 人
股票期权授予数量:1,139.54 万份
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105.275 元/股(调整后)
安井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25 日召开
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安井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
予条件已经成就,确定以 2023 年 10 月 25 日为首次授权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1,458 名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1,139.54 万份,行权价格为 105.275 元/股(调
整后)。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权益授予情况
(一)本次权益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3 年 9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五届监事
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安井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于 2023 年 9 月 28 日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相关公告,公司独立董事就 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公司于 2023 年 9 月 28 日将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官网进
行了公示,名单公示期为 2023 年 9 月 28 日至 2023 年 10 月 8 日。截至公示期
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公司本次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公司
于 2023 年 10 月 1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监
事会关于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 公示情况说明》。
3、2023 年 10 月 13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安井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安井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并对本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 票情况进行了自查,未发现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本激励计划有关 内幕信息进行公司股票交易或泄露本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2023 年
10 月 14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关于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25 日召开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五届
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及行权价格的议案》和《关于向 2023 年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 意见,监事会对调整后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明确意见。
(二)董事会关于本次授予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根据本激励计划中授予条件的规定,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公司董事会认真核查,确认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况,本激
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以 2023 年 10 月 25 日为股票期权首次授
权日,向符合条件的 1,458 名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1,139.54 万份,行权价格为 105.275 元/股。
(三)权益授予的具体情况
1、授权日:2023 年 10 月 25 日
2、授予数量:1,139.54 万份
3、授予人数:1,458 人
4、行权价格:105.275 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6、激励计划的有效期、等待期和行权安排情况: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授权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 全部行权或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股票期权适用不同的等待期,均自授权完成登记日起计。 授权日与首次可行权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 12 个月。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 行权安排 行权比例
自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一个行权期 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起24个月内的 40%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二个行权期 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起36个月内的 30%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三个行权期 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起48个月内的 30%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因行权条件未成就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或递延至下期行权, 并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应的股票期权。在股票期权各 行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权,公司将予以注销。
在满足股票期权行权条件后,公司将为激励对象办理满足行权条件的股票期 权行权事宜。
7、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获授的股票 占本激励计划 占授予时公司
姓名 职务 期权数量 拟授出权益数 股本总额的比
(万份) 量的比例 例
郑亚南 董事 8.00 0.67% 0.03%
黄建联 副总经理 8.00 0.67% 0.03%
黄清松 副总经理 8.00 0.67% 0.03%
梁晨 董事会秘书 7.00 0.58% 0.02%
唐奕 财务总监 7.00 0.58% 0.02%
生产、营销、技术骨干 1,101.54 91.80% 3.76%
(共 1,453 人)
预留 60.46 5.04% 0.21%
合计 1,200.00 100.00% 4.09%
注:本公告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以上百分
比结果四舍五入所致,下同。
(四)本次授予事项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差异情况
鉴于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有 4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或因个人原因放弃其拟获授的全部权益,前述 4 名激励对象原拟获授的股票期权合计为 3.30万份。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以及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拟调整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调整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 1,462 人调整为 1,458 人,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由 1,142.84 万份调整为 1,139.54 万份,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
由 57.16 万份调整为 60.46 万份。本次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仍符合经公司 2023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本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公司于 2023 年 9 月 26 日披露了《安井食品 2023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
告》,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293,294,232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755 元(含税),本次权益分派已于 2023 年 10 月 12 日实施完毕。根据本激励
计划的有关规定,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登记期间,公司发生派息事项,应对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根据本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调整后,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106.03 元/股调整为 105.275 元/股。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授予的内容与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本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一致。
二、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公司监事会依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结合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结果,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为在公司或公司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生产、营销、技术骨干,与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前述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