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338 证券简称:浙江鼎力 公告编号:2021-014
浙江鼎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7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公司根据《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对《公司章程》中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情况如下:
原条款 修改后条款
第 3.02 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第 3.02 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遵循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
当具有同等权利。 具有同等权利。
第 3.15 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 3.15 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
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 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
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得转让。 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 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 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
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 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 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
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
他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或
者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的股东,转让
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不得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关于持有期限、卖出时
间、卖出数量、卖出方式、信息披露等规定,
并应当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第 3.16 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 3.16 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 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 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 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前款所称董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 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 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
院提起诉讼。 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
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
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4.49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 第 4.49 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股东大会审议影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
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 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及时公开披露。
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 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 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有表
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 决权股份的股东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 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 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
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体投票意向等信息,公司应当予以配合。禁
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
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
比例限制。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导致公司
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第 5.04 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第 5.04 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
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 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 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
业务范围; 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 (四)应当对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
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 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及时、公
确、完整; 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 完整;
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
权; 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 权;
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 5.16 条 对于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 第 5.16 条 对于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
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不满 5%的购买或出 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不满 10%的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决 售资产、对外投资,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决策、策、审批,无需另行召开董事会进行审议。 审批,无需另行召开董事会进行审议。
第 5.22 条 公司董事会关于银行信贷的决 第 5.22 条 公司董事会关于银行信贷的决
策权限: 策权限:
公司为自己经营需要向他人借款及为 公司为自己经营需要向他人借款及为
此提供的担保行为均由董事会批准。在决 此提供的担保行为均由董事会批准。在决定定长、短期贷款时,可运用公司相应资产 长、短期贷款时,可运用公司相应资产办理办理有关抵押、质押、留置手续。公司董 有关抵押、质押、留置手续。公司董事会在事会在决定银行信贷及资产抵押事项时应 决定银行信贷及资产抵押事项时应当遵守
当遵守以下规定: 以下规定:
(一)公司应当根据生产经营需求制定 (一)公司应当根据生产经营需求制定
年度银行信贷计划及相应的资产抵押计 年度银行信贷计划及相应的资产抵押计划,划,由公司总经理按照有关规定程序上报 由公司总经理按照有关规定程序上报董事董事会,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财务资金预 会,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财务资金预算的情算的情况予以审定。董事会批准后,在年 况予以审定。董事会批准后,在年度信贷额度信贷额度及相应的资产抵押额度内,在 度及相应的资产抵押额度内,金额在最近一董事会闭会期间,金额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资产值的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资产值的比例 10% 比例 10%以下的借款,授权董事长决定,由
以下的借款,授权董事长决定,由总经理 总经理或授权公司财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或授权公司财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