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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337 沪市 杰克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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杰克股份:关于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9-30


 证券代码:603337      证券简称:杰克股份      公告编号:2024-064
            杰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回购注销原因: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0 年激
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涉及限制性股票数量 256,940股、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2 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与 5 名激励对象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涉及限制性股票数量 1,063,500 股、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 1 名激励对象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涉及限制性股票数量 6,000 股,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将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326,440 股进行回购注销处理。

  ●本次注销股份的有关情况

  回购股份数量(股)    注销股份数量(股)          注销日期

      1,326,440              1,326,440          2024 年 10 月 9 日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决策与信息披露

  1、2024 年 7 月 11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
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
案》,监事会对相关事项发表了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12 日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上海证券报》披露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2)。

  2、2024 年 7 月 12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
《上海证券报》披露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4),至今公示期已满 45 天,期间并未收到任何债权人对此次议案提出异议的情况,也未收到任何公司债权人向公司提出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要求。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情况

    (一)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及依据

    1、2020 年激励计划

  (1)2020 年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

  根据《公司 2020 年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公司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的业绩考核指标为:以 2019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3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25%(上述“净利润”指标均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本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激励对象因公司业绩考核或个人绩效考核不达标等原因不能解除限售或不能完全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2023 年度审计报告》,公司 2023 年度剔除股权激励影响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53,591.19 万
元,以 2019 年净利润 30,143.86 万元为基数,2023 年净利润增长率为 77.78%,
小于 125%,未达到 2020 年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256,940 股需进行回购注销。

    2、2022 年激励计划

  (1)激励对象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

  根据《2022 年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相关规定,激励对象合同到期,且不再续约的或主动辞职的或激励对象因公司裁员等原因被动离职且不存在绩效考核不合格、过失、违法违纪等行为的其已解除限售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鉴于 2022 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有 5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
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需将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
计 44,100 股进行回购注销。

  (2)2022 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
  根据《公司 2022 年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相关规定,公司第二个解除
限售期的业绩考核指标为:若 2022 年度和 2023 年度累计营业收入不低于 190.35
亿元或 2022 年度和 2023 年度累计净利润不低于 19.98 亿元,公司层面考核解除
限售比例为 100%;若 2022 年度和 2023 年度累计营业收入不低于 148.35 亿元或
2022 年度和 2023 年度累计净利润不低于 14.84 亿元,公司层面考核解除限售比
例为 60%。(“营业收入”以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净利润”均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且本次考核的净利润需剔除本次及其它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激励对象因公司业绩考核或个人绩效考核等原因不能解除限售或不能完全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2022 年度审计报告》与
《2023 年度审计报告》,2022 年度和 2023 年度累计营业收入为 1,079,554.43 万
元,剔除股权激励影响后 2022 年度和 2023 年度累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103,921.99 万元。未达到 2022 年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1,019,400 股需进行回购注销。

    3、2023 年激励计划

  (1)激励对象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

  根据《2023 年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激励对象合同到期,且不再续约的或主动辞职的或激励对象因公司裁员等原因被动离职且不存在绩效考核不合格、过失、违法违纪等行为的其已解除限售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鉴于 2023 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有 1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
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需将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6,000 股进行回购注销。

  综上,公司本次拟回购注销因公司 2020 年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
限售条件未成就涉及限制性股票数量 256,940 股、公司 2022 年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与 5 名激励对象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涉
及限制性股票数量 1,063,500 股、公司 2023 年激励计划 1 名激励对象离职不再
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涉及限制性股票数量 6,000 股,合计注销限制性股票1,326,440 股。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人员、数量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激励对象共计 192 人(8 人同时持有公司 2020
年激励计划及 2022 年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其中 2020 年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激励对象 8 人、2020 年激励计划暂缓授予激励对象 1 人,2022 年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 190 人,2023 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 1 人,合计拟回
购注销限制性股票 1,326,440 股;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剩余尚未解除限售的股
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总计 10,040,200 股(包括公司 2022 年激励计划及 2023
年激励计划)。

    (三)回购注销安排

  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开设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账户号码:B883114548),并向中登公司递交了本次
回购注销相关申请,预计本次限制性股票将于 2024 年 10 月 9 日完成回购注销,
公司后续将依法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三、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份结构变动情况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股

      股份类型          变动前        变动数        变动后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11,366,640    -1,326,440      10,040,200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473,052,391              0    473,052,391

      股份合计          484,419,031    -1,326,440    483,092,591

    四、说明及承诺

  公司董事会说明,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涉及的决策程序、信息披露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的安排,不存在损害激励对象合法权益及债权人利益的情形。
  公司承诺:已核实并保证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的对象、股份数量、注销日期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已充分告知相关激励对象本次回购注销事宜,且相关激励对象未就回购注销事宜表示异议。如因本次回购注销与有关激励对象产生纠纷,公司将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杰克股份本次回购注销事宜已履行的程序符合《管理办法》及《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涉及的回购原因、价格、数量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特此公告。

                                          杰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9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