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337 证券简称:杰克股份 公告编号:2022-029
杰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和章程附件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责任。
杰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04 月 11 日召开第五
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和章程附件的议案》
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修订的原因
为进一步优化公司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 1 月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的自身实际情况,公司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作相应的修订。
二、《公司章程》具体修订情况
《公司章程修订对比表》
修订后条 修订前 修订后
款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
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经中华人民共
公司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商资批 和国商务部“商资批[2007]1104 号文”《商务部关
[2007]1104 号文”《商务部关于同意浙江 于同意浙江新杰克缝纫机有限公司转制外商投资股
第二条 新杰克缝纫机有限公司转制外商投资股份 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批准,由浙江新杰克缝纫机有
有限公司的批复》批准,由浙江新杰克缝 限公司整体变更方式设立;公司在浙江省市场监督
纫机有限公司整体变更方式设立;公司在 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统一社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 会信用代码为:91330000753954968D。
业法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30000753954968D。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
第二十一 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 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条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 二 十三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
条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公 的除外:
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激励; 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债券;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公司
股份的活动。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
之一进行: 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方式进行。
第二十四 (二)要约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条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 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
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
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
益,并及时披露下列内容: 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
第二十九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条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 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
的具体情况; 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四)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 当发生本条第一款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形,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 公司董事会应及时披露下列内容:
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法院提起诉讼。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况;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四)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
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
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
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
……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第四十条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 ……
事项。
……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对外
及时对外披露。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在董 披露。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需
事会审议通过后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超过公司
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
(三)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任何担保;
第四十一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