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客服

603336 沪市 宏辉果蔬


首页 公告 603336:宏辉果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暨2016年三季度财务会计报表
二级筛选:

603336:宏辉果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暨2016年三季度财务会计报表

公告日期:2016-11-23

股票简称:宏辉果蔬                                         股票代码:603336

               宏辉果蔬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汕头市龙湖区玉津中路13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暨 2016 年三季度财务会计报表

                           保荐人(主承销商)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9号

                                  特别提示

    宏辉果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宏辉果蔬”)股票将于2016年11月2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提示与声明

     一、重要提示

    本公司及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义。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二、发行人发行前股东股份锁定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黄俊辉,同时担任公司董事、高管,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期间公司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股份总数的25%,且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股份。

    公司实际控制人郑幼文,及关联人黄庄泽、陈校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陈雁升、陈树龙、徐兴泽、吴先俊、林育平、宋永围、王建龙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期间公司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股份总数的25%,且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股份。

    公司其他股东马丽芳、宋福、恒复投资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公司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公司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三、稳定股价预案

    (一)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

    公司股票上市后3年内,若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每股净资产出现变化的,则每股净资产进行相应调整,下同),则触发相关责任主体稳定公司股价的责任和义务。

    (二)稳定股价的责任主体

    本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为稳定股价的责任主体,负有稳定公司股价的责任和义务。

    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如拟新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要求拟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将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稳定公司股价承诺的承诺函。

    (三)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公司应在股价触发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最终确定

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并公告。

    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回购股票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以及其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颁布的回购股份相关规定的要求,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

    (1)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回购股份事项发生时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且回购股份数不低于本次回购前公司总股本的1%;

    (2)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不包括本公司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实施完毕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公告日后开始计算的连续20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单一会计年度用于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总额的2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如上述第(1)项与本项冲突的,按照本项执行;

    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股份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票。

    公司董事会应在触发公司回购义务的10个交易日内制订公司股份回购预案

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后公司将依法履行相应的公告、备案及通知债权人等义务。在满足法定条件下依照决议通过的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中所规定的价格区间、期限实施回购。

    单次实施回购股票完毕或终止后,本次回购的公司股票应在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起10日内注销,并及时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2、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若公司董事会未在触发公司股份回购义务后的10个交易日内制订公司股份

回购预案,或者股份回购预案被公司股东大会否决,或者公司公告实施回购的具体方案后30日内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回购公司股份义务,或者公司回购股份达到预案上限后,公司股票的收盘价格仍无法稳定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上且持续10个交易日以上,则触发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股份的义务。

    公司控股股东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条件和要求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公司控股股东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

    (1)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发行人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20%;

    (2)单一年度其用于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不超过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发行人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50%;

    (3)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下一年度触发股价稳定措施时,以前年度已经用于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额不再计入累计现金分红金额。

    公司控股股东应在触发增持义务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

计划并开始实施增持。控股股东应将增持股份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公告。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若公司控股股东未在触发增持股份义务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

股份的计划,或者未在公司公告控股股东增持计划后30日内开始实施增持,或

者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股票达到预案上限后,公司股票的收盘价格仍无法稳定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上且持续10个交易日以上,则触发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的义务。

    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

    (1)单次用于购买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发行人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20%;

    (2)单一年度用于稳定股价所动用的资金应不超过其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发行人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50%;

    (3)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

    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触发增持义务之日起5个交

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并开始实施增持。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应将增持股份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公告。

    (四)稳定股价措施的中止和恢复

    相关责任主体采取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期间,若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相关责任主体可中止实施股份回购、股份增持等稳定股价措施,并由公司公告。中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后,在稳定公司股价期限内,若再次出现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况,则相关责任主体应恢复实施稳定股价措施,并由公司公告。

    (五)未履行稳定股价承诺的约束措施

    1、公司未履行稳定公司股价承诺的约束措施

    若公司未履行股份回购承诺,则公司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股份回购措施稳定股价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若公司已公告回购计划但未实际履行,则公司以其承诺的最大回购金额为限对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2、控股股东未履行稳定公司股价承诺的约束措施

    若控股股东未在增持义务触发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提出具体增持计划,或未

按披露的增持计划实施增持,控股股东所持限售股锁定期自期满后延长六个月,其所持流通股自未能履行本预案约定义务之日起增加六个月锁定期,并将其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分得的现金股利返还公司。如未按期返还,发行人可以采取从之后发放现金股利中扣发,直至扣减金额累计达到其应履行稳定股价义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已分得的现金股利总额。

    3、公司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