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333 证券简称:尚纬股份 公告编号:临 2022-046
尚纬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五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 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尚纬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599 号)核准,尚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纬股份”或“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数 104,761,904 股,发行价格 5.88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615,999,995.52 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10,778,477.09 元(不含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605,221,518.43 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1 年 12 月 3 日到位。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已对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1]610Z0011 号)。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安徽尚纬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尚纬”)、全资孙公司四川尚纬特种电缆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尚纬电缆”)于 2022 年 5 月 20 日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
山分行和保荐机构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共同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五方监管协议》。
上述监管协议内容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的要求,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序号 户名 开户银行 专户账号 存储金额(万元)
1 四川尚纬特种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 431190100100297180 2000.00
电缆有限公司 公司乐山分行
注:后续公司将根据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实施计划和实际资金需求,在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后,分批从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划转到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所设募集资金专户。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五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一:尚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甲方二:安徽尚纬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
甲方三:四川尚纬特种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三”)
乙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一、甲方二、甲方三(以下合称“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 甲方三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431190100100297180,截至 2022 年 5 月 20 日,专户余额为 2000 万元。该专户
仅用于甲方轨道交通用特种电缆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 甲方、乙方、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 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放和使用情况。
4. 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胡永舜、何光行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 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 甲方三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
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以下简称“专户大额支取情况”),甲方三、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 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三、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主动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 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0. 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1. 本协议一式拾份,甲方一、甲方二、甲方三、乙方、丙方各持一份,其余报送相关主管部门和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尚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二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