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333 证券简称:尚纬股份 公告编号:临 2020-062
尚纬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
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尚纬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限售期将于 2020 年 10 月 24 日届满,相应的解除限售条件
已经成就,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共 135 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共 286.20 万股,约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 51,990.50 万股的 0.55%。
本次限制性股票办理完成解除限售手续后,在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尚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尚纬股份”)于 2020 年 10 月 19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公司为 135 名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统一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共计解除限售 286.20 万股。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8 年 7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
形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18 年 7 月 21 日至 2018 年 7 月 30 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
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通过内部张榜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
到与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18 年 8 月 1 日,公司监事会披
露了《监事会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18 年 8 月 6 日,公司召开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
了《关于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同日,公司董事会披露了公司《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18 年 9 月 7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与第四届监事会第
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5、2018 年 9 月 18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与第四届监事会
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权益数量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6、2018 年 11 月 1 日,公司董事会披露了公司《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结果公告》,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登记日为 2018 年 10 月
7、2019 年 4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
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预留部分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预留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8、2019 年 5 月 30 日,公司董事会披露了公司《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预留授予结果公告》,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登记日为 2019 年 5 月23 日。
9、2019 年 10 月 18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四届监
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将于 2019 年 10 月 24 日届满,相应的解
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在限售期届满后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相应手续。
10、2020 年 5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第四届监
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认
为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将于 2020 年 5 月 22 日届满,相应的解
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在限售期届满后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相应手续。
11、2020 年 10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和第四届
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认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限售期将于 2020 年 10 月 24 日届满,相应
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在限售期届满后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相应手续。
二、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一)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限售期即将届满的说明
根据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 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40%
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
日止
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 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30%
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
日止
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 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30%
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
日止
如上所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18 年 9 月 7 日,登记日为 2018 年 10 月 25 日,首
次授予部分第二个限售期将于 2020 年 10 月 24 日届满。
(二)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激励对象获授的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除限售 是否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说
条件 明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
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
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足解除限售条件。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
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
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
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考核目标为: 公司 2019 年归属于上市
2019 年净利润目标值为 1 亿。若净利润大于或等于 1 亿则当 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为 1.04
期限制性股票可全部解除限售;若净利润小于 1 亿且大于等 亿元,高于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于 0.8 亿则当期限制性股票按实际完成比例解除限售;若净 要求,满足解除限售条件,可
利润低于 0.8 亿则当期限制性股票不可解除限售。 全部解除限售。
注:上述“净利润”指标均为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
利润。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根据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将个人上 本次解除限售的 135 名
一年度考核结果划分为合格、不合格,分别对应的个人层面 激励对象上一年度考核结果
可解除限售比例(N)为 100%、0%,即: 均为合格,本期个人层面可解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 除限售比例为 100%。
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公司层面
可解除限售比例(M)×个人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N)。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限
售期将于 2020 年 10 月 24 日届满,相应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公司在限售期届满后按照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