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纬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
独立意见
2020 年 10 月 19 日,尚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
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基于独立、认真、谨慎的立场,对上述议案及相关资料认真审阅后,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且未发生《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限售期将于 2020 年 10 月 24
日届满,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可解除限售的 135 名激励对象均已满足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包括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与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本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的相关规定,董事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4、本次解除限售事项有利于加强公司与各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强化共同持续发展的理念,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有利于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5、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相关议案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在限售期届满后对满足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的 135 名激励对象所获授的 286.20 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除限售,并同意公司为其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手续。
(本页无正文,为尚纬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马 桦 汪昌云 郑晓泉
二○二○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