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明星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激励对象名单及权益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激或者励重对大遗象漏名,并单对其及内授容的予真权实性益、数准确量性的和完公整告性承担个别及连带
责任。
四川明星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于2018年9月1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权益数量的议案》,现对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18年7月20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18年7月21日至2018年7月30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通过内部张榜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18年8月1日,公司监事会披
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18年8月6日,公司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同日,公司董事会披露了公司《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18年9月7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与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5、2018年9月1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与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权益数量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调整事由及调整结果
鉴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激励计划”)中确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有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授予其的部分限制性股票,7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授予其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合计放弃认购10万股,故董事会根据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权益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142名调整为135名,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由964万股调整为954万股。
除上述调整外,拟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和权益数量与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及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激励对象名
于授权范围内事项,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调整程序合法、合规。
三、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本次实际授予情况
鉴于在确定授予日后的资金缴纳过程中,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有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授予其的部分限制性股票,7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授予其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合计放弃认购10万股,故本次实际向135名激励对象合计授予954万股限制性股票,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52,000.50万股的1.83%。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及具体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限制 占本激励计划 占公司目前
序号 姓名 职务 性股票数量 授予限制性股票 股本总额的
(万股) 总数的比例 比例
1 骆亚君 董事、副董事长、 22 2.18% 0.04%
副总经理
2 姜向东 董事、财务总监、 22 2.18% 0.04%
董事会秘书
3 李广文 董事、副总经理 20 1.98% 0.04%
4 梁晓明 副总经理 21 2.08% 0.04%
5 朱晓星 副总经理 16 1.59% 0.03%
6 陈光高 总工程师 16 1.59% 0.03%
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129人) 837 82.92% 1.61%
预留部分 55.4637 5.49% 0.11%
合计(135人) 1,009.4637 100.00% 1.94%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
2、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3、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五、独立董事意见
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权益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激励计划中相关调整事项的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调整程序合法、合规。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权益数量的调整。
六、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根据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属于授权范围内事项,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调整程序合法、合规。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
七、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调整的内容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调整事宜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尚需按照《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履行后续的各项信息披露义务。
八、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2、《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4、《监事会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的核查意见》;
5、《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
6、《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明星电缆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数量调整的法律意见》;
7、《四川明星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特此公告。
四川明星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八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