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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333:明星电缆:兴全睿众明星家园1号分级特定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公告日期:2015-10-15

兴全睿众明星家园1号分级特定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资产管理人:上海兴全睿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资产托管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合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资产委托人:四川明星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认购本计划优先级        √认购本计划普通级
证件(营业执照)名称:四川明星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证件(营业执照)号码:511100000010378
通讯地址:四川省乐山市高新区迎宾大道18号
邮政编码:614001
电话:  0833-2595155
传真:0833-2595155
初始委托资金:
认购计划的划出账户(及退出计划的划入账户)户名:
开户银行:
账号:
资产管理人:上海兴全睿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承非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金陵东路368号2层236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张杨路500号时代广场26楼
邮编:200122
电话:021-20398888
传真:021-20398858
资产托管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煜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1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68号
邮编:200120
电话:021-63235371
传真:021-63235376
                                       目    录
第一部分前  言......5
第二部分释  义......6
第三部分  声明与承诺......10
第四部分  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11
第五部分  资产管理计划的分级......13
第六部分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19
第七部分  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24
第八部分  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退出和过户......25
第九部分  当事人及权利义务......25
第十部分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登记......31
第十一部分  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33
第十二部分  投资经理的指定与变更......37
第十三部分  资产管理计划的财产......38
第十四部分  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42
第十五部分  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45
第十六部分  越权交易......51
第十七部分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估值和会计核算......53
第十八部分  资产管理计划的费用与税收......59
第十九部分  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分配......62
第二十部分  追加资金人追加资金的提取......63
第二十一部分  报告义务......64
第二十二部分  风险揭示......67
第二十三部分  资产管理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财产清算......72
第二十四部分  违约责任......76
第二十五部分  争议处理......78
第二十六部分  资产管理合同的效力......79
第二十七部分  其他事项......80
                                   特别提示
    本计划的投资范围包含了股票等较高风险类的投资对象,收益水平会随之变化,进而产生风险。
    本资产管理计划为非保本产品,在极端情况下,优先级委托人有无法获得收益甚至损失部分本金的风险,普通级委托人有无法获得收益甚至损失部分乃至全部本金的风险;普通级份额净值波动较大的风险。
    本计划运作期间不开放参与、退出,也不接受违约退出,因此本计划存在运作期间运作财产无法转变成现金的风险。
    本计划优先级和普通级的比例控制在近似1:1(注:不包括募集期利息折份额的部分),按照本计划的认购程序,两类份额存在认购失败、募集失败的风险。
    本资产管理计划为股票型资产管理计划,因此,本计划可能因投资该类资产而面临较高的市场系统性风险,并且可能因出现阶段性的资产错配而影响计划的收益水平。
    本计划集中持有单一上市公司股票,且所持有的股票存在一年或更长的锁定期。本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特定的投资方法及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所投资的特定投资对象可能引起的特定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股价波动风险、上市公司经营风险、股票锁定期风险、资产管理计划延期的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其他风险等。
    合同运作满一年后,如股票全部解禁,资产管理计划内不存在无法流通变现的资产,并满足如下任一条件,则全部解禁变现后的第3个工作日为合同提前终止日,资产管理计划进入清算程序:(1)未发生需普通级委托人及代为补仓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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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明星电缆的董事长李广胜先生补仓的情形,(2)普通级委托人或代为补仓义务人明星电缆的董事长李广胜先生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补仓。
    普通级委托人及代为补仓义务人明星电缆的董事长李广胜先生皆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补仓,股票解禁后,满足如下任一条件,本合同提前终止:(1)经持有优先级份额1/2以上优先级委托人书面提出提前终止合同;(2)如果优先级委托人未提出提前终止合同,管理人有权在取得优先级委托人书面认可后主动平仓,本合同提前终止。
    对于普通级份额而言,通过份额分级,放大了普通级份额的收益或损失,若市场面临下跌,普通级份额的跌幅可能大于市场指数跌幅。
    如果普通级委托人及代为补仓义务人明星电缆的董事长李广胜先生皆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进行补仓,本计划清算时将对普通级委托人实行惩罚性收益分配,即:普通级委托人持有的所有普通级份额的本金及收益归优先级份额持有人所有。
    本资产管理计划合同终止并清算时,清算后计划净资产在满足优先级的本金、基本收益分配后,剩余清算净资产再分配给普通级份额持有人。如清算时计划净资产等于或低于优先级的本金、基本收益分配的总额,则清算后净资产全部分配给优先级。如计划的净资产全部分配给优先级份额后,全部计划资产尚未补足对优先级份额的本金及预期年化收益,则明星电缆的董事长李广胜先生将对此提供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由优先级与担保人另行签署《保证合同》。
    本计划经全体资产委托人一致同意,可以展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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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部分前言
第一条  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一)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的目的是在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保护本合同各当事人合法权益,明确本合同各当事人之间权利和义务,保证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合法、合规及有效地进行。
(二)订立本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准则(2012年修订)》(以下简称“《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订立本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本合同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  资产委托人自签订本合同即成为本合同的当事人;在本合同存续期间,
自资产委托人不再持有本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份额之日起,其不再成为本计划的投资人和本合同的当事人。本合同(样本)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提请备案,但中国证监会接受本合同(样本)的备案并不表明其对资产管理计划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资产管理计划没有风险。
第三条  本合同是规定各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本计
划相关的涉及本合同各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本合同不一致或有冲突,均以本合同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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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部分释义
第四条  在本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一)资产管理计划、计划、本计划:指兴全睿众明星家园1号分级特定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二)资产委托人、委托人:指签订本合同且根据本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计划份额的投资者。
(三)资产管理人、管理人:指上海兴全睿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四)资产托管人、托管人:指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五)资产管理合同、本合同:指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及资产托管人三方签署的《兴全睿众明星家园1号分级特定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及其附件,以及对该合同及附件做出的任何有效变更及补充。
(六)投资说明书:指《兴全睿众明星家园1号分级特定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说明书》及其附件,以及对该投资说明书及附件做出的任何有效变更及补充。
(七)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对该等法律法规不时的修订和补充。
(八)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九)合同当事人:指资产委托人、资产托管人和资产管理人。
(十)代销机构:指符合《试点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代为办理资产管理计划的认购、参与和退出等业务的代理机构。
(十一)销售机构:指资产管理人及代销机构。
(十二)销售网点:指资产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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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注册登记业务:指资产管理计划的登记、存管、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计划账户建立和管理、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注册登记、资产管理计划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资产委托人名册等。
(十四)注册登记机构:指资产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经中国证监会认定可办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登记业务的机构。
(十五)证券账户:指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有关业务规则,由资产托管人为资产管理计划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专用证券账户、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有关账户。
(十六)资金账户、托管专户:指资产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为资产管理计划开立的专门用于清算交收的银行账户。
(十七)初始销售期:指自资产管理计划发售之日起不超过1个月的期间。
(十八)存续期:指自资产管理计划成立之日起24个月的期间,如本计划存续期届满最后一日为非交易日,则本计划结束日期顺延至下一工作日。符合本合同约定条件的,本计划将提前终止。
(十九)开放期:指销售机构办理资产管理计划参与、退出等业务的期间。本计划存续期间不设开放期。
(二十)本合同生效日:指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结束并完成验资、在中国证监会备案手续办理完毕之日。
(二十一)工作日、交易日:均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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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认购:指在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内,资产委托人参与资产管理计划的行为。
(二十三)参与(本计划):指在资产管理计划开放期内,资产委托人按照指定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参与资产管理计划的行为。本计划存续期间不开放参与。
(二十四)退出(本计划):指在资产管理计划开放期内,资产委托人按照指定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申请部分或全部退出资产管理计划的行为。本计划存续期间不开放退出。
(二十五)违约退出(本计划):指资产委托人在资产管理计划非开放期内申请部分或全部退出资产管理计划的行为。本计划存续期间不接受违约退出。
(二十六)元:指人民币元。
(二十七)委托财产:指资产委托人拥有合法所有权或处分权、委托资产管理人管理并由资产托管人托管的作为本合同标的的财产。
(二十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