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龙杰特种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SuzhouLongjieSpecialFiberCo.,Ltd.
(住所:张家港经济开发区(振兴路19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摘要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住所:深圳市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层)
发行人声明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意向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意向书全文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意向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第一节重大事项提示
一、本次发行相关的重要承诺和说明
(一)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龙杰投资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公司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价格将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2、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董事、总经理席文杰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价格将按规定做相应调整。锁定期满后,在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其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3、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席靓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价格将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4、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王建荣、何小林、曹红、关乐、王
建新、潘正良、黄素祥、徐志刚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价格将按规定做相应调整。锁定期满后,在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其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5、担任公司监事的股东陈建华、陆华、马冬贤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锁定期满后,在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其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6、公司股东杨小芹、赵满才、钱夏董、秦娅芬、倪建康、夏建春、周颉、徐宏、陆惠斌、陈英武、惠德忠、包连英、刘元芳、宋拥军、曹伟、袁亚琪、丁丽华、张新洪、宋少丰、蔡永生、范勇、王建华、张洪保、陆建南、郁建良、陆建忠、陆云、黄利彬、赵卫星、李清华、陶振丰、钱江东、席文亚、席建华、徐小夏、徐红星、葛建军、钱建栋、史永娟、惠珍、刘虎易、黄向阳、许经毅、顾顶飞、马洪新、曹丰、俞峰、常红、顾健亚、刘强、姚建明、黄静芬、黄雅彬、王洪英、周凌、卢晓瑜、瞿卫华、陆志贤、席颂开、许晓英、惠能、瞿新立、石兵、陈亚琴、王建英、蒋勰、王芳均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关于稳定股价的预案及承诺
为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的相关要求,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了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相关预案,具体如下: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和终止条件
公司在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交易日除外,下同)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以下简称“启动条件”),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不影响公司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实施具体稳定股价措施。
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可终止股价稳定措施。
2、稳定公司股价的实施顺序及措施
在启动条件满足时,可以视公司实际情况按照如下优先顺序实施股价稳定措施:(1)公司回购股票;(2)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3)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4)其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方式。
(1)公司回购股票
公司将在启动条件满足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回购股份预案,回购预案包括但不限于回购股份数量、回购价格区间、回购资金来源、回购对公司股价及公司经营的影响等内容,并在董事会决议通过后依法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实施方案将在启动条件满足时,由公司依法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后公告。
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后,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在完成全部必须的审批、备案、信息披露等程序之日10个交易日后,启动相应的回购股份方案。
公司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如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本公司可不再继续实施或终止实施回购股份方案。
(2)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公司控股股东将在启动条件满足并同时满足:①公司的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
毕后,公司股票仍未满足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的;②公司回购股份议案未获得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③其他原因导致公司未能履行稳定股价措施等任一条件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并依法履行所需的审批手续,在获得批准后的10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控股股东稳定股价方案。
在符合股票交易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公司控股股东将按照稳定股价具体方案中确定的增持金额和期间,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增持股票。公司控股股东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现金分红的15%。
如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控股股东可不再继续实施或终止实施稳定股价方案。
(3)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
公司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启动条件满足并同时满足:①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的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后,公司股票仍未满足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②其他原因导致公司及公司的控股股东未能履行稳定股价措施等任一条件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并依法通知公司,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稳定股价的方案。
在符合股票交易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公司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按照股价稳定具体方案中确定的增持金额和期间,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增持股票。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本人上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总额的20%。
如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可不再继续实施或终止实施稳定股价方案。
上述承诺措施不因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变更、离职而终止。
若公司新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将要求该等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履行相应股价稳定措施及承诺。
(三)相关责任主体关于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
回购新股、赔偿损失的承诺
1、公司相关承诺
公司承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若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公司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召开董事会,并将按照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份回购具体方案回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不低于公司股票发行价加算股票发行后至回购时相关期间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如公司上市后有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公司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或有权机关认定的赔偿金额通过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如违反相关承诺,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进行赔偿;同时,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进行整改。
2、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