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龙杰特种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Suzhou Longjie Special Fiber Co., Ltd.
(住所:张家港经济开发区(振兴路 19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住所:深圳市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 26 层)
苏州龙杰特种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1
声明: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
的招股说明书全文作为作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拟 发 行 股 数 : 本 次 发 行 股 份 数 量 不 超 过
2,973.50 万股,且不低于发行后总股本的
25%。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每股发行价格: 【】元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11,893.80 万股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本次 发 行前
股东 所 持股
份的 流 通限
制及 自 愿锁
定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龙杰投资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
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公司股票收盘价低于发
行价,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六个月。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
除息的,上述价格将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2、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董事、总经理席文杰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
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
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
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的锁定期限
自动延长六个月。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
行除权、除息的,上述价格将按规定做相应调整。锁定期满后,在其担任公
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的公司股
份总数的 25%;在其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3、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王建荣、何小林、曹红、关乐、
王建新、潘正良、黄素祥、徐志刚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
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
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
月。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
的,上述价格将按规定做相应调整。锁定期满后,在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
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在其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4、担任公司监事的股东陈建华、陆华、马冬贤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
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锁定期满后,在其担任公
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的公司股
份总数的 25%;在其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5、公司股东杨小芹、席靓、赵满才、钱夏董、秦娅芬、倪建康、夏建春、
苏州龙杰特种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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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颉、徐宏、陆惠斌、陈英武、惠德忠、包连英、刘元芳、宋拥军、曹伟、
袁亚琪、丁丽华、张新洪、宋少丰、蔡永生、范勇、王建华、张洪保、陆建
南、郁建良、陆建忠、陆云、黄利彬、赵卫星、李清华、陶振丰、钱江东、
席文亚、席建华、徐小夏、徐红星、葛建军、钱建栋、史永娟、惠珍、刘虎
易、黄向阳、许经毅、顾顶飞、马洪新、曹丰、俞峰、常红、顾健亚、刘强、
姚建明、黄静芬、黄雅彬、王洪英、周凌、卢晓瑜、瞿卫华、陆志贤、席颂
开、许晓英、惠能、瞿新立、石兵、陈亚琴、王建英、蒋勰、王芳均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17 年 9 月 13 日
苏州龙杰特种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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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公司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
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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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一、本次发行相关的重要承诺和说明
(一)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龙杰投资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
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公司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的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如因派发现
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价格将按规
定做相应调整。
2、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董事、总经理席文杰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
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
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如
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价
格将按规定做相应调整。锁定期满后,在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其离职后六个月
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3、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王建荣、何小林、曹红、关乐、王
建新、潘正良、黄素祥、徐志刚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
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的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如因派发现金红利、
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价格将按规定做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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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锁定期满后,在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超过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其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
的公司股份。
4、担任公司监事的股东陈建华、陆华、 马冬贤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
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
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锁定期满后,在其担任公司董事、监
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在其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5、公司股东杨小芹、席靓、赵满才、钱夏董、秦娅芬、倪建康、夏建春、
周颉、徐宏、陆惠斌、陈英武、惠德忠、包连英、刘元芳、宋拥军、曹伟、袁亚
琪、丁丽华、张新洪、宋少丰、蔡永生、范勇、王建华、张洪保、陆建南、郁建
良、陆建忠、陆云、黄利彬、赵卫星、李清华、陶振丰、钱江东、席文亚、席建
华、徐小夏、徐红星、葛建军、钱建栋、史永娟、惠珍、刘虎易、黄向阳、许经
毅、顾顶飞、马洪新、曹丰、俞峰、常红、顾健亚、刘强、姚建明、黄静芬、黄
雅彬、王洪英、周凌、卢晓瑜、瞿卫华、陆志贤、席颂开、许晓英、惠能、瞿新
立、石兵、陈亚琴、王建英、蒋勰、王芳均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
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
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关于稳定股价的预案及承诺
为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
制改革的意见》的相关要求,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了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
相关预案,具体如下: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和终止条件
公司在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交
易日除外,下同)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
等原因进行除权、 除息的, 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 下同)
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以下简称“启动条件”),公司将
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不影响公司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实施具体稳
定股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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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则
可终止股价稳定措施。
2、稳定公司股价的实施顺序及措施
在启动条件满足时, 可以视公司实际情况按照如下优先顺序实施股价稳定措
施:( 1)公司回购股票;( 2)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3)公司董事(独
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4)其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方
式。
( 1)公司回购股票
公司将在启动条件满足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回购股份预
案,回购预案包括但不限于回购股份数量、回购价格区间、回购资金来源、回购
对公司股价及公司经营的影响等内容, 并在董事会决议通过后依法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具体实施方案将在启动条件满足时,由公司依法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作
出回购股份决议后公告。
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后,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监
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在完
成全部必须的审批、备案、信息披露等程序之日 10 个交易日后,启动相应的回
购股份方案。
公司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
可的其他方式,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回
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如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本公司可不再继续实施或终止实施回购股份方案。
( 2)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公司控股股东将在启动条件满足并同时满足: ①公司的稳定股价措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