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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洋新材:关于新增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签署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5-01-21


证券代码:603330        证券简称:天洋新材      公告编号:2025-008

        天洋新材(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增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签署三方监管协议
                    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天洋新材(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天洋新材(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836号)获准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不超过99,847,765股新股。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986,495,918.20元,扣除承销保荐费用及其他发行费用人民币20,250,000.00(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66,245,918.20元。

  上述资金于2023年1月10日全部到位,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3]第ZA10020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公司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嘉定支行(以下简称“乙方”或“交通银行上海嘉定支行”)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公司2022年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公司及本次非公开发行保荐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与交通银行上海嘉定支行于2023年1月17日在上海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
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该三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详见公司2023年1月18日披露的《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3)

  为进一步便于募集资金管理,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全资子公司海安天洋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
行新增开立募集资金专户。近日公司与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前述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相关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相关新增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存储金额

海安天洋新材料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  8110201012801856771  0元

科技有限公司    司上海分行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海安天洋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 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8110201012801856771,截至 2025 年 01 月 20 日,专户余额为 0 万元。甲
    方承诺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海安天洋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新建年产 1.5 亿平
    方米光伏胶膜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
    作其他用途。存放募集资金的金额预计不超过 30,000.00 万元。

2、 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
    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形式存放。甲
    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账户、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

    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
    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前述产品归还至募集资
    金专户并公告后,甲方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

    甲方及乙方应确保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
    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同时,乙方应按月(每月 5 日前)向
    丙方提供上述产品受限情况及对应的账户状态,甲方授权乙方可以向丙方
    提供前述信息。
3、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 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
    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
    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职责,
    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
    储情况。
5、 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邓俊、陈祉逾或其他项目组成员可以随时
    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及甲方募集资金涉及的相关账户(包括现金管
    理账户,专户及相关账户下文统称为“账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
    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账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邓俊、陈祉逾及其他项目组成员向乙方查询甲方账户有关情况
    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
    方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丙方出具的介绍信。
6、 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账户对账单,并
    抄送给丙方。丙方接收账户对账单的邮箱地 project_shty2021@citics.com。
7、 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或支付
    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

8、 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
    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
    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 5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邮件方式通知丙方,

    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 17 条的要求向甲方、
    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
    议的效力。
10、 若乙方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则甲方应按照丙方要求陪同其前往乙方
    获取对账单。
11、 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账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
    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2、 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3、 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
    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账户资金(含现金管理产品资金)
    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具体时间以丙方书面/邮件通知乙方的
    时间为准)或专户依法销户(以孰早为准)后失效。
14、 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
    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
    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5、 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
    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
    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
    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16、 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壹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监
    管局各报备壹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天洋新材(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0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