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330 证券简称:天洋新材 公告编号:2024-049
天洋新材(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之一致行动人协议转让公司部分股份暨权益
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权益变动属于控股股东之一致行动人协议转让部分股份,不触及要约收
购。
本次权益变动后,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哲龙,与李明健、朴艺峰、李顺玉、朴艺红为一致行动人。本次权益变动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哲龙,持有天洋新材(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洋新材”或“公司”)股份114,248,39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6.4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哲龙与一致行动人李明健、朴艺峰、李顺玉、朴艺红合计持有天洋新材股份178,056,92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1.15%。本次权益变动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哲龙,持有天洋新材股份114,248,39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6.4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哲龙与一致行动人李明健、朴艺峰、李顺玉、朴艺红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52,096,50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5.15%。
本次权益变动前,珠海市横琴财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东汇鑫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未持有公司股份。本次权益变动后,珠海市横琴财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东汇鑫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持有公司25,960,419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6.00%,将成为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
本次权益变动尚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登记手续,相关事项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2024 年 7 月 10 日,天洋新材控股股东李哲龙先生之一致行动人李明健先生与珠海
市横琴财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东汇鑫 2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签署《股份转让协议》。 李明健先生向珠海市横琴财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东汇鑫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5.00 元/股的价格协议转让其持有天洋新材的 25,960,419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 6.00%,转让 总价款为人民币 129,802,095 元。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哲龙,与李明健、朴艺峰、李顺玉、朴艺红为一致行动 人。本次权益变动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哲龙,持有天洋新材股份114,248,39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6.4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哲龙与一致行动人李明健、朴 艺峰、李顺玉、朴艺红合计持有天洋新材股份178,056,92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1.15%。 本次权益变动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哲龙,持有天洋新材股份114,248,393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26.4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哲龙与一致行动人李明健、朴艺 峰、李顺玉、朴艺红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52,096,50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5.15%。
本次权益变动前,珠海市横琴财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东汇鑫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 金未持有公司股份。本次权益变动后,珠海市横琴财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东汇鑫2号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持有公司25,960,419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6.00%,将成为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公司股东持有公司股份变化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本次权益变动前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后持股情况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李哲龙 114,248,393 26.41% 114,248,393 26.41%
李明健 42,361,711 9.79% 16,401,292 3.79%
朴艺峰 16,505,037 3.81% 16,505,037 3.81%
李顺玉 4,517,145 1.04% 4,517,145 1.04%
朴艺红 424,634 0.10% 424,634 0.10%
李哲龙及一致行动人合 178,056,920 41.15% 152,096,501 35.15%
计
珠海市横琴财东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财东汇鑫 2 0 0.00% 25,960,419 6.00%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合计 178,056,920 41.15% 178,056,920 41.15%
二、交易双方基本情况
(一)转让方的基本信息
姓名:李明健
性别:男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222401************
住所:上海市嘉定区****
(二)转让方一致行动人基本信息 1
姓名:李哲龙
性别:男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222401************
住所:上海市嘉定区****
(三)转让方一致行动人基本信息 2
姓名:朴艺峰
性别:女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222401************
住所:上海市普陀区****
(四)转让方一致行动人基本信息 3
姓名:李顺玉
性别:女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222401************
住所:吉林省延吉市****
(五)转让方一致行动人基本信息 4
姓名:朴艺红
性别:女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222401************
住所:江苏省昆山市****
(六)受让方的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珠海市横琴财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东汇鑫 2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成立日期:2019 年 08 月 20 日
法定代表人: 胡天翔
注册资本:1000 万元
公司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琴政路 589 号 15 栋 1901 房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MA53MCRA5E
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
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期限:2019 年 08 月 20 日至无固定期限
主要股东名称: 胡天翔(持股 30%)、席方远(持股 20%)、邢贺(持股 20%)、
史殿术(持股 15%)、李伟(持股 15%)。
三、协议转让主要内容
本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 2024 年 7 月 10 日在上海市签
订:
(一)协议双方
甲方(转让方):李明健
身份证号码:222401************
地址:上海市嘉定区************
银行账户:622260********
开户行:交通银行********
乙方(受让方): 珠海市横琴财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财东汇鑫 2 号私募证
券投资基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MA53MCRA5E
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琴政路 589 号 15 栋 1901 房
鉴于:
1、天洋新材(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洋新材”、“上市公司”)系一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其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总股本 432,673,649 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10000734568586N,股票代码 603330。
2、甲方为天洋新材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截至本协议签署日,直接持有天洋新材 42,361,711 股股份,占天洋新材股本总数的 9.79%。
3、甲方拟将其持有的天洋新材股份中的 25,960,419 股股份(占天洋新材总股本的6.00%)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受让该等股份。基于上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甲、乙双方达成以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二)标的股份
2.1 甲方同意将其持有的天洋新材股份中的 25,960,419 股股份(占天洋新材总股本
的 6.00%)转让给乙方。
2.2 甲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将标的股份转让给乙方;乙方亦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受让标的股份。
(三)股份转让款
3.1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次标的股份转让单价为 5 元/股,共计股份转让价款
为人民币 129,802,095 元(大写:壹亿贰仟玖佰捌拾万贰仟零玖拾伍元),乙方将以现金
3.2 甲、乙双方确认,上述股份转让款系乙方受让标的股份支付的全部对价,不再因本协议签署后标的股份市场价格变化而进行调整。
(四)付款安排
甲、乙双方确认并同意按照以下进度分期支付股份转让款:
4.1 本协议签署且上市公司披露本次协议转让相关公告,取得上交所出具的股份协议转让确认意见书后 10 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首期转让款人民币 60,000,000 元(大写:陆仟万元),支付到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可分笔支付。
4.2 乙方在取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证登”)过户登记确认书之后 20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剩余转让款合计人民币 69,802,095 元(大写:陆仟玖佰捌拾万贰仟零玖拾伍元), 支付到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可分笔支付。
(五)标的股份的过户
5.1 甲、乙双方同意,于本协议签署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共同向上交所提出就股份
转让出具确认意见的申请;自取得上交所就股份转让出具的协议转让确认意见之后,且在甲方收到乙方首期转让款 60,000,000 元之后 3 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应共同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股份转让的过户登记手续,甲方督促上市公司及时公告上述事项。
5.2 甲、乙双方应按时提交办理标的股份过户所需的全部文件。
5.3 标的股份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乙方将成为标的股份的所有权人并记入上市公司的股东名册。标的股份登记过户至乙方证券账户之日视为标的股份交割日。
5.4 本次股份转让过程涉及的各项税费由甲、乙双方根据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各自独立承担。
(六)过渡期安排
6.1 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标的股份交割日之间的期间为过渡期。
6.2 在过渡期内,如遇上市公司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标的股份数量应作相应调整,标的股份除权所对应的新增股份应一并转让给乙方,且本次股份转让总价不做调整。
6.3 在过渡期内,如上市公司实施现金分红,则标的股份对应的该部分现金分红继续由甲方享有。
(七)陈述与保证
7.1 为本次股份转让之目的,甲方陈述、保证和承诺如下:
(1)甲方具有签署并履行本协议完全合法的权利,同时甲方进行本次股份转让未违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