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329 证券简称:上海雅仕 公告编号:2024-073
上海雅仕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管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雅仕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28 日召
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订)》(以下简称“《公司法》”)已于
202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为进一步提高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
构,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3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2024 年 4 月修订)》《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进行修订。
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
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1.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
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
表人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
2. 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
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
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3.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包括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
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 保、补偿或借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
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财务资助,但
是,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
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
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
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
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
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
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
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本: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 (一)公开发行股份;
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资本: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一)公开发行股份;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4.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董事会可以根据本章程或股东会的授权,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在三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百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分之五十的股份,但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
资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董事会依照前述
规定决定发行股份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已
发行股份数发生变化的,对本章程该项记
载事项的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 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 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法律、行政法
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公司
年内不得转让。 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5.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
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 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
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 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 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公司股份。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
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 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
相应的表决权; 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议或者质询; 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
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6.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
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 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
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六)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查阅公司
配; 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七)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
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 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股份; (八)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
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
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前述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