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雅仕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SHANGHAIACEINVESTMENT&DEVELOPMENTCO.,LTD.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855号33H室)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发行人声明
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说明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说明书全文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说明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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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一、股份限售安排及自愿锁定承诺
本次发行前发行人总股本为 9,900万股,本次发行新股不超过 3,300万股
(含本数),占本次发行后总股本比例不低于 25%。发行后发行人总股本
13,200万股。发行人股东有关股份限售安排及锁定承诺如下:
(一)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承诺
1、控股股东雅仕集团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雅仕集团在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
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个月期末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雅仕集团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个月。
2、实际控制人孙望平承诺
(1)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2)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
(3)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并且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不再行买入发1-2-2
行人股份,买入后六个月内不再行卖出发行人股份;离职后半年内,不直接或间接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并且,如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将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2)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本公司股份;(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4)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5)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
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个月期末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6)如本人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将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
(7)若本人离职或职务变更的,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本人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二)实际控制人近亲属孙忠平承诺
本人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1-2-3
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
(三)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上海初映承诺
承诺人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也不由股份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
(四)本公司股东江苏高投、江苏侬道、海通开元、连云港初映、浙江东翰承诺
承诺人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承诺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也不由股份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
(五)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王明
玮、杜毅、关继峰、邓勇、贾文丽、金昌粉、李清、郭长吉承诺 1、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2、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
3、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并且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不再行买入发行人股份,买入后六个月内不再行卖出发行人股份;离职后半年内,不直接或间接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并且,如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将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1-2-4
定:(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2)离
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本公司股份;(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4、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5、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
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个月期末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6、如本人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将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
7、若本人离职或职务变更的,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本人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二、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为维护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股价的稳定,公司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海雅仕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稳定股价的预案》
(以下简称“稳定股价预案”或“本预案”),具体内容如下:
1、稳定股价预案的有效期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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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
在本预案有效期内,如果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收盘价低于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期末公司股份总数;如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或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时,则每股净资产应相应调整,下同)的情形时(以上简称“启动条件”),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则启动本预案。
3、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公司及相关主体将采取以下措施稳定公司股价:(1)公司控股股东雅仕集团增持公司股票;(2)公司回购公司股票;(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公司股票。
在本预案有效期内,如果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收盘价低于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将在本预案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 2个交易
日内发布提示公告,并在之后 8个交易日内与公司控股股东等协商确定稳定股
价的具体方案,如该等方案需要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则控股股东应予以支持。
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 3个月后,如再次触发启动条
件,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公司控股股东中止实施增持计划之日或公司决定中止回购公司股票之日起 3个月后,如再次触发启动条件,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1)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在发生满足启动条件的情形时,首先以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作为稳定股价的措施。控股股东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公司控股股东应在本预案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就其增持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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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并应在履行完毕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后90日内实施完毕。
控股股东单次用于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不低于上一会计年度控股股东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总额的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