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325 证券简称:博隆技术 公告编号:2024-004
上海博隆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上海博隆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041 号)同意注册,上海博隆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社会公众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1,667 万股,发行价格为 72.46 元/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120,790.82 万元,
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10,362.56 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110,428.26 万元。
募集资金已于 2024 年 1 月 5 日到账,上述募集资金到账情况已经上会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上会师报字(2024)第 0040 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2023 年 12 月 17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公司已同保荐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东方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青浦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分行于 2024年 1 月 5 日在上海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 2024 年 1 月 5 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具体如下:
开户行名称 账号 募集资金用途 存储金额(元)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 聚烯烃气力输送成
公司上海华新支行 3105 0183 4300 0966 1356 套装备项目、研发及 686,465,600.00
总部大楼建设项目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智能化粉粒体物料
上海东方支行 1219 0223 8510 008 处理系统扩能改造 119,562,700.00
项目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219 0223 8510 006 补充流动资金 200,000,000.00
上海青浦支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585 4973 3266 超募资金 125,239,543.47
上海市华新支行
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华新支行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支行的分支机构,本次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支行的名义签署;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华新支行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分行的分支机构,本次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分行的名义签署。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三方监管协议》中,公司称为“甲方”,开户银行称为“乙方”,保荐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称为“丙方”,主要条款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聚烯烃气力输送成套装备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如果以存单方式存放上述募集资金须及时通知丙方,并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三方监管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范茂洋、孙建华或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可以在乙方对公柜面营业时间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专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专户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伍仟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电话及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三方监管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三方监管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丙方出具专户对账单或者向甲方和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三方监管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三方监管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或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以后到日期为准。
因《三方监管协议》引起的或与《三方监管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三方监管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任何一方未履行《三方监管协议》
项下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四、备查文件
上海博隆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保荐人以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东方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青浦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分行签署的《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上海博隆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