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324 证券简称:盛剑环境 公告编号:2024-051
上海盛剑环境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不存在首发战略配售股份
每股分配比例,每股转增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27 元
每股转增股份 0.2 股
相关日期
除权(息) 新增无限售 现金红利发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日 条件流通股 放日
份上市日
A股 2024/7/3 - 2024/7/4 2024/7/4 2024/7/4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方案经公司 2024 年 5 月 10 日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转增股本方案
1. 发放年度:2023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已回购的股份不参与本次现金分红、公积金转增股本。
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本次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10 日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 2023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案》,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1、公司拟向全体股东(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除外)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27
元(含税)。截至 2024 年 4 月 17 日,公司总股本 124,703,500 股,扣除公司回购
专用证券账户中 908,500 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 33,424,650.00 元(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至下年度。本年度公司现金分红比例为 20.20%。
2、公司拟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除外)每股转增
0.2 股,截至 2024 年 4 月 17 日,公司总股本 124,703,500 股,扣除公司回购专用
证券账户中 908,500 股,本次送转股后,公司的总股本为 149,462,500 股。公司本次利润分配不送红股。
如在本方案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因回购股份、股权激励授予股份或回购注销等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及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数发生变动的,拟维持分配总额和每股转增比例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比例和转增总额,并将在相关公告中披露。
(2)本次差异化分红送转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相关规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截至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申请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股份 908,500 股,公司总股本为 124,703,500 股,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份总数为 123,795,000 股。现金红利和流通股份变动比例根据总股本摊薄后计算得出:
现金红利=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123,795,000×0.27÷124,703,500≈0.2680 元/股
流通股份变动比例=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送转比例÷总股本=123,795,000×0.2÷124,703,500≈0.1985
综上,本次权益分派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前收盘价格-0.2680)÷(1+0.1985)
三、 相关日期
除权(息) 新增无限售 现金红利发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日 条件流通股 放日
份上市日
A股 2024/7/3 - 2024/7/4 2024/7/4 2024/7/4
四、 分配、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其余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张伟明、汪哲、上海昆升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盛剑环境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 年员工持股计划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本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在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27 元人民币。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
得额,实际税负为股息红利所得的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
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股息红利所得的 10%;持股期限
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本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该通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率为 10%,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2430 元人民币。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有关规定,由公司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 0.2430 元人民币。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4)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 A股股票(“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 0.2430 元人民币。
(5)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本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本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 0.27 元人民币。
(6)本次转增股本的资本公积金来源为股本溢价发行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本次转增股本不扣税。
五、 股本结构变动表
单位:股
本次变动前 变动数 本次变动后
转增
一、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份(非 323,700 64,740 388,440
流通股)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流 124,379,800 24,694,260 149,074,060
通股)
1、 A 股 124,379,800 24,694,260 149,074,060
三、股份总数 124,703,500 24,759,000 149,462,500
六、 摊薄每股收益说明
实施送转股方案后,按新股本总额 149,462,500 股摊薄计算的 2023 年度每股
收益为 1.13 元。
七、 有关咨询办法
本次权益分派实施相关事项的咨询方式如下: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1-60712858
特此公告。
上海盛剑环境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6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