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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324 沪市 盛剑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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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324:盛剑环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公告日期:2021-03-12

603324:盛剑环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PDF查看PDF原文
上海盛剑环境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Shanghai Sheng Jian Environment Technology Co., Ltd.

 (上海市嘉定工业区永盛路 2229 号 2 幢 2 层 210 室)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招股意向书摘要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689 号)


                        声明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意向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意向书全文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意向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如无特别说明,本招股意向书摘要中所涉及的释义同招股意向书释义。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 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一、股份限售安排及自愿锁定承诺
(一)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伟明承诺

  (1)自盛剑环境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盛剑环境股份,也不由盛剑环境回购该等股份;

  (2)本人在担任盛剑环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盛剑环境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盛剑环境股份总数的 25%,并且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不再买入盛剑环境股份,买入后六个月内不再卖出盛剑环境股份;离职后半年内,不直接或间接转让本人持有的盛剑环境股份;

  (3)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盛剑环境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盛剑环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4)盛剑环境上市后6个月内如盛剑环境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均低于盛剑环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低于盛剑环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盛剑环境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5)若本人离职或职务变更的,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本人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2、实际控制人汪哲承诺

  (1)自盛剑环境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盛剑环境股份,也不由盛剑环境回购该等股份;

  (2)本人在担任盛剑环境董事期间,每年转让盛剑环境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盛剑环境股份总数的 25%,并且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不再买入盛剑环境股份,买入后六个月内不再卖出盛剑环境股份;离职后半年内,不直接或间接转让本人持有的盛剑环境股份;

  (3)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盛剑环境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盛剑环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4)盛剑环境上市后6个月内如盛剑环境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均低于盛剑环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低于盛剑环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盛剑环境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5)若本人离职或职务变更的,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本人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二)发行人股东昆升管理承诺

  自盛剑环境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企业持有的盛剑环境股份,也不由盛剑环境回购该部分股份。

(三)发行人股东达晨创通、达晨晨鹰二号、达晨创元、上海榄仔谷、上海域盛、连云港舟虹、上海科创承诺

  自盛剑环境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企业/公司持有的盛剑环境股份,也不由盛剑环境回购该部分股份。
(四)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许云、章学春承诺
  1、自盛剑环境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盛剑环境股份,也不由盛剑环境回购该等股份;

  2、本人在担任盛剑环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盛剑环境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盛剑环境股份总数的 25%,并且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不再买入盛剑环境股份,买入后六个月内不再卖出盛剑环境股份;离职后半年内,不直接或间接转让本人持有的盛剑环境股份;

  3、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盛剑环境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盛剑环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4、盛剑环境上市后 6 个月内如盛剑环境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
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均低于盛剑环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低于盛剑环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盛剑环境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5、若本人离职或职务变更的,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本人仍将继续履行上
述承诺。
(五)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监事涂科云承诺

  1、自盛剑环境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盛剑环境股份,也不由盛剑环境回购该等股份;

  2、本人在担任盛剑环境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盛剑环境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盛剑环境股份总数的 25%,并且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不再买入盛剑环境股份,买入后六个月内不再卖出盛剑环境股份;离职后半年内,不直接或间接转让本人持有的盛剑环境股份;

  3、若本人离职或职务变更的,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本人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六)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其他关联自然人汪鑫、庞红魁承诺

  1、自盛剑环境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盛剑环境股份,也不由盛剑环境回购该等股份;

  2、在汪哲担任盛剑环境董事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盛剑环境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盛剑环境股份总数的 25%,并且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不再买入盛剑环境股份,买入后六个月内不再卖出盛剑环境股份;汪哲离职后半年内,本人不直接或间接转让本人持有的盛剑环境股份;

  3、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盛剑环境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盛剑环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4、盛剑环境上市后 6 个月内如盛剑环境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
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均低于盛
剑环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低于盛剑环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盛剑环境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5、若汪哲离职或职务变更的,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本人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二、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为维护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股价的稳定,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稳定股价的预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预案的有效期

  本预案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有效。
(二)启动本预案的条件

  在本预案有效期内,如果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期末公司股份总数;如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或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时,则每股净资产应相应调整,下同)的情形时(以上简称“启动条件”),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则启动本预案。
(三)本预案的具体措施

  公司及相关主体将采取以下措施稳定公司股价:(1)公司控股股东张伟明增持公司股票;(2)公司回购公司股票;(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公司股票。

  在本预案有效期内,如果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收盘价低于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将在本预案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发布提示公告,并在之后 8 个交易日内与公司控股股东等协商确定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如该等方案需要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则控股股东应予以支持。

  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 3 个月后,如再次触发启动条件,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公司控股股东中止实施增持计划之日或公司决定中止回购公司股票之日起 3 个月后,如再次触发启动条件,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1、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在发生满足启动条件的情形时,首先以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作为稳定股价的措施。控股股东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公司控股股东应在本预案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就其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并应在履行完毕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后 90 日内实施完毕。

  控股股东单次用于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不低于上一会计年度控股股东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总额的 20%;如果单一会计年度触发多次增持情形,则控股股东单一会计年度增持资金合计不超过其上一年度从公司获得现金分红总额的30%。增持公告作出之日后,若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10 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控股股东可中止实施增持计划。

    2、公司回购公司股票

  公司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后,当公司根据股价稳定措施(1)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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