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323 证券简称:苏农银行 公告编号:2022-014
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
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行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于 2022 年 4 月 26 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对章程条款进行修订,上述议案尚需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章程》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序号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依据
第一条 为维护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行 第一条 为维护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 于 2021 年
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本行的 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本行的 06 月 02 日
组织和行为,充分发挥中国共产党组织 组织和行为,充分发挥中国共产党组织 被中国银
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根据《中 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根据《中 行保险监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督管理委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员会实施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以下简称“《银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以下简称“《银 的银保监
1 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 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 发
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 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 〔2021〕
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14 号《银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行保险机
《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 《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 构公司治
章》”)、《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 章》”)、《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 理准则》
下简称“《章程指引》”)、《商业银 下简称“《章程指引》”)、《银行保 所废止。
行公司治理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 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和其他有关规
定本章程。 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行系依据《公司法》、《商 第二条 本行系依据《公司法》《商业
业银行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 银行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
有限公司。 限公司。
2 本行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 本行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 据实调整
监复(2004)118 号]文件批准,由辖 监复(2004)118 号]文件批准,由辖
内农民、农村工商户、企业法人和其他 内农民、农村工商户、企业法人和其他
经济组织共同以发起方式设立,并取得 经济组织共同以发起方式设立,并取得
金融许可证[机构编码: 金融许可证[机构编码:
B0234H332050001];本行目前在江苏苏 B0234H332050001];本行目前在苏州市
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并领有统 行政审批局注册登记,并领有统一社会
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信用代码为[91320500251317395W]的
[91320500251317395W]的《营业执 《营业执照》,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照》,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五条 本行住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 第五条 本行住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
3 区东太湖大道 10888 号,邮政编码 区中山南路 1777 号,邮政编码 据实调整
215200。 215200。
第十七条 根据《党章》及《公司法》
第十七条 根据《党章》及《公司法》 有关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党
有关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党 组织是本行公司治理结构的有机组成部
组织是本行公司治理结构的有机组成部 分,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和政治核心作
4 分,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和政治核心作 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本行重 据实调整
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建立党 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党委会研究讨
的工作机构,配备党务工作人员,保 论后,再由董事会或高级管理层作出
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决定。本行为党组织机构正常开展活
动提供基础保障。
第十九条 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国 第十九条 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国
家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并经公司登记机 家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并经公司登记机
关核准,本行经营范围是: 关核准,本行经营范围是:
(一)吸收公众存款; (一)吸收公众存款;
(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三)办理国内外结算业务; (三)办理国内外结算业务;
(四)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四)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五)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五)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六)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 (六)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
债券; 债券;
(七)买卖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 (七)买卖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
5 (八)从事同业拆借; (八)从事同业拆借; 据实调整
(九)提供保管箱服务; (九)提供保管箱服务;
(十)外汇存款; (十)外汇存款;
(十一)外汇贷款; (十一)外汇贷款;
(十二)外汇汇款; (十二)外汇汇款;
(十三)外币兑换; (十三)外币兑换;
(十四)结汇、售汇; (十四)结汇、售汇;
(十五)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 (十五)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
(十六)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 (十六)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 (十七)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
活动)。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活动)。
第二十七条 本行根据业务需要,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第二十七条 本行根据业务需要,依照 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并经银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可以采取下列
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并经银 方式增加资本: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可以采取下列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上市公
方式增加资本: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司章程指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引(2022
6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四)以本行公积金转增股本; 年修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订)》第
(四)以本行公积金转增股本;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二十二条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本行可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可转换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债券的发行、转股程序和安排以
及转股所导致的本行股本变更等事项
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
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行因本章程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一条 本行因本章程第二十九条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行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购本行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本行因本章程第二十九条第(三)项、 本行因本章程第二十九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行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 购本行股份的,可以经 2/3 以上董事出
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 2/3 以上董 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本行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九条规定收购本
本行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九条规定收购本 行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7 行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 据实调整
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在 6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本行合计持有的本行股份数不得超过本
本行合计持有的本行股份数不得超过本 行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三
行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三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收购本行股份时,本行应当依照《证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