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322 证券简称:超讯通信 公告编号:2024-035
超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起诉讼的进展暨收到《民事判决书》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 217,738,805.56 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法院一审判决公司胜诉,被告方兰州科文旅对公司主张的返还项目合作意向金不持异议,将有利于公司收回本次合作意向金。本次诉讼涉及的合作意向金由控股股东梁建华先生关联方广州粒子微电子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根据公司与梁建华先生签订的《借款协议》约定,公司将在收回合作意向金及资金占用费后,才向梁建华先生偿还相应借款本金及利息,预计本次判决不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若兰州科文旅逾期未履行给付义务,公司将不排除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具体影响尚不明确,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鉴于超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合作协议》签约方兰州新区科技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州科文旅”)存在合作意向
金期满后一直未归还的情况,为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8 日
依法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对兰州科文旅的诉讼,具体详见公司对外披露的《关于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1)。
二、诉讼进展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了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公司与兰州科文旅诉讼
案件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1、被告兰州新区科技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超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偿还本金 200,000,000 元以及资金占用费(截至 2024
年 4 月 8 日止的资金占用费 17,738,805.56 元和以本金 200,000,000 元为基数,
自 2024 年 4 月 9 日起按年利率 5.3%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被告兰州新区科技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超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诉讼保全费 5,000 元、诉讼保全担保费 80,000 元、律师费 400,000 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135,494.03 元,由被告兰州新区科技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法院一审判决公司胜诉,被告方兰州科文旅对公司主张的返还项目合作意向金不持异议,将有利于公司收回本次合作意向金。本次诉讼涉及的合作意向金由控股股东梁建华先生关联方广州粒子微电子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根据公司与梁建华先生签订的《借款协议》约定,公司将在收回合作意向金及资金占用费后,才向梁建华先生偿还相应借款本金及利息,预计本次判决不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若兰州科文旅逾期未履行给付义务,公司将不排除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具体影响尚不明确,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超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6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