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日常经营重大合同披露细则
第一条 为提高超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日常经营重大
合同的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超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按照规
定及时履行相关信息的内部报告程序,配合公司进行对外披露工作。
第三条 本细则所指日常经营重大合同主要包括以下三类:
A 类: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签订与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买卖、工程等合
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1)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亿元人民币;
(2)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 亿元人民币;
(3)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合同。
B 类: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签订与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买卖、工程等合
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1)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或绝对金额超过 5亿元人民币;
(2)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 50%以上,或绝对金额超过 5 亿元人民币;
(3)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合同。
C 类: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签订与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买卖、工程等合
同,未达 B 类标准的其他合同。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 A 类重大合同的信息报备及披露规定如下:
鉴于公司日常业务主要通过招投标形式获取,就 A 类特别重大合同,相关部门应分阶段向董事会秘书报备,以便于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一阶段:相关部门应在获得预中标文件或网上公示当日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并书面报备预中标文件或网上公示链接;董事会秘书组织证券部完成相关临时报告的编制与披露;
第二阶段:相关部门应在获得中标通知书当日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并书面报备中标通知书;董事会秘书组织证券部完成相关临时报告的编制与披露;
第三阶段:相关部门应在签署合同前 3 日向董事会秘书报备预计合同签订时间、合同文稿、交易对方情况等文件,并于合同签订当日书面报备已签署生效的合同;董事会秘书组织证券部完成相关临时报告的编制与披露;
第四阶段:相关部门应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的重要节点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备相关书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开工、完工、竣工验收等节点;董事会秘书组织证券部完成相关临时报告的编制与披露;
第五阶段:相关部门应在其他可能对项目执行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发生当日第一时间通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与事件重要程度判断是否需要履行披露义务。
以上书面报备文件需同时抄送证券部。
第五条 本细则所称 B 类重大合同的信息报备及披露规定如下:
第一阶段:相关部门应在获得预中标文件或网上公示当日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并书面报备预中标文件或网上公示链接;董事会秘书组织证券部完成相关临时报告的编制与披露;
第二阶段:相关部门应在获得中标通知书当日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并书面报备中标通知书;董事会秘书组织证券部完成相关临时报告的编制与披露。
以上书面报备文件需同时抄送证券部。
第六条 本细则所称 C 类重大合同的信息报备及披露规定如下:
C 类重大合同原则上无需向董事会秘书书面报备,如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则参照第五条执行。
第七条 公司与他人共同承接建设工程项目,公司作为总承包人的,应当以
承接项目的全部合同金额适用本细则的规定;作为非总承包人的,应当以公司实际承担的合同金额适用本细则的规定。
第八条 实际日常经营中,日常经营合同达到上述 A 类或 B 类标准,但该合
同项目总额由各中标单位共享、共同实施,实际执行金额存在较大不确定性情形的,可豁免按照 A 类或 B 类标准披露,但相关业务部门仍需将后续项目执行情况向证券部报备。
第九条 日常经营合同中,就同一时间与同一交易对手方签署同一交易事项
项目的合同应累计计算判断是否达到上述披露标准。
第十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本细则内容与本细则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一条 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并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超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4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