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322 证券简称:超讯通信 公告编号:2023-015
超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累计诉讼、仲裁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立案受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本次诉讼案件金额为 654.63 万元,连续十二个月未披露累
计发生诉讼、仲裁金额为 2,368.58 万元(含本次诉讼)。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或裁决,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披露的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超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超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广州)有限公司(原名:超讯股权投资管理(广州)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超讯股权”)于 2019 年 11 月 25 日就增资入股合一未来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目标公司”)及目标公司后续业绩对赌、股权回购等事项分别与被告方签署了《关于合一未来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和《补充协议》。
鉴于目标公司未能完成业绩对赌并在触发股权回购条款后,在公司多次催告下,被告方仍未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11 日依法向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因管辖
权问题移送至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12 日收到广州市黄埔
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受理案件通知书》。
二、诉讼的案件事实与请求
(一)案件事实与理由
原告:超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广州)有限公司(原名:超讯股权投资管理(广州)有限公司)
被告一:良骏人工智能科技(南京)有限公司
被告二:南京良骏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告三:南京合一精睿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告四:朱一鸣
被告五:王万坤
被告六:王吉祥
原告超讯股权与被告二、被告三于 2019 年 11 月 25 日签署了《关于合一未
来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下称“《增资协议》”),并于同日与被告一至被告六签署了《合一未来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下称“《补充协议》”)。
其中《增资协议》约定,“本次增资,投资人合计以人民币 2,500 万元认购目标公司新增注册资本,对应目标公司 5%的股权,其中 526.3158 万元计入注册
资本”。2019 年 11 月 29 日,超讯股权向目标公司汇增资款 526.31 万元,剩余
1,973.68 万元由于涉及基金产品未发行成功,未实际支付。
《补充协议》约定,各方承诺目标公司将于未来三年合计完成人民币 1.5亿元利润目标。如未能够完成上述利润目标,则超讯股权有权要求各方在年度审计报告出具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受让其所持有的目标公司的股权。同时协议约定被告四、五、六对超讯股权增资款 526.31 万元及其资金成本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合一未来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显示,目标公司
未能完成 2020 年利润目标,已触发股权回购条款。但截止到 2021 年 9 月 30 日,
各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超讯股权多次催要,被告均不予支付,已构成严重违约。针对上述违约情况,超讯股权根据《补充协议》相关约定要求各被告履行回购义务,各被告应当按协议约定向超讯股权一次性支付股权回购款 526.31 万元及资金使用费 117.55 万元,合计 643.86 万元。
(二)诉讼请求
1.判令各被告回购原告持有的合一未来有限公司股权,并向原告一次性支
付股权回购款 643.86 万元(暂计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及从 2021 年 10 月 1 日
起至股权回购款付清之日止实际产生的资金使用费;
2.判令被告四、五、六对上述款项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判令各被告承担原告因申请财产保全而支出的购买保函的费用 7,726.32
元;
4.判令各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等);
5.判令各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权利而支出的律师费 100,000 元。
三、公司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发生的重大诉
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已披露过
的诉讼、仲裁案件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原告/申请人涉及诉讼、仲裁案件
涉案金额合计为 2,368.58 万元(含本次诉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2.11%。其他累计诉讼、仲裁情况具体如下:
序 案件编号 原告/申请人 被告/被申请人 案由 金额(万元) 案件阶段
号
1 (2023)京仲案 公司 贵州省瓮安交通建 合同纠纷 17,10.98 受理阶段
字第 02174 号 设投资有限责任公
其它单笔低于 100 万以下的小额主动诉讼、仲裁案件(合计) 2.97 受理阶段
合计 1,713.95 -
上述案件编号:(2023)京仲案字第 02174 号的仲裁案件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与贵州省瓮安交通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存在融资产品认购合同关系,
因产品发行人贵州省瓮安交通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到期未兑付产品本金和利
息,公司依法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1.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
支付到期认购债券的本金 1,500 万元及预期收益 129 万元,共计 1,629 万元;2.
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逾期支付前述款项的的资金占用利息,暂计算至
2022 年 12 月 30 日为 301,365 元;3. 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本案律师费 50
万元;4.本案仲裁费、保全费、担保服务费等均由被申请人承担。
北京仲裁委已于 2023 年 4 月 3 日对本案进行立案受理,目前案件尚在审理
当中。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鉴于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或裁决,公司目前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案件后续进展,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积极采取相关法律措施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并对涉及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超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