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322 证券简称:超讯通信 公告编号:2022-037
超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起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受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涉案的金额:一审法院判令练马林应支付的股权回购款 8,841,512.92元及相关利息、违约金等。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上述诉讼案件处于原审被告提起二审上诉及立案受理阶段,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因成都昊普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普环保”)股权回购方练马林、阳显财、肖龙洋(以下统称“被告方”)在超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多次催告下仍未能按协议约定足额支付第二、第三期股权回购款,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16 日对上述被告方依法分别向法院提起诉讼,并于 2022 年 1 月 12
日收到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关于公司与练马林诉讼案件的一审《民事判决书》。具体详见公司对外披露的《关于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6)、《关于提起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10)。
二、诉讼进展情况
公司于 2022 年 2 月 17 日收到练马林的上诉状,并于 2022 年 4 月 6 日收到
由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法院传票》,法院对练马林的上诉申请进行受理。具体情况如下:
上诉请求:
1、请求法院撤销一审法院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川 0104 民初13653 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判决并依法予以改判;
2、请求法院判令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等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因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川 0104 民初 13653 号民事判决书,认为一审法院部分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因此特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理由如下:
一审法院错误的将《超讯公司与练马林、阳显财、王永毅、李珊、肖龙洋之股权回购协议》的第 2.3 条认定合法有效。
该协议条款系霸王条款,严重的违反了公平原则且并不符合日常交易习惯。该条款约定即使未到付款时间的回购款也按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上诉人虽然负有按合同约定时间付款的义务,但是合同中对于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进行了明确约定,并且在签订《股权回购协议》时,被上诉人为保证自身利益,要求上诉人按照股权价款上浮 10%的价格支付股权回购款。因此再要求上诉人对未到支付时间的款项支付利息严重的加重了上诉人的责任,有违公平原则,应当依法认定该条款无效,所以上诉人不应当向被上诉人支付利息。
综上,一审法院部分事实认定错误,部分法律适用错误,为保障上诉人合法权益,特上诉至贵院,望贵院依法予以改判,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本案件在一审判决后,练马林累计向公司支付了已到期的第二期部分回购款1,600,000 元。
上述诉讼案件处于原审被告提起二审上诉及立案受理阶段,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案件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超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4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