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321 证券简称:梅轮电梯 公告编号:2024-026
浙江梅轮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梅轮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19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公司结合最新法律法规要求及经营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完善或调整,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七十二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 第七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上市公司年度股东
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 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
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
股东大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工作情况;
(三)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
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所
列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
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
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
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
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
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
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 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 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
的会计师事务所; 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
理的工作; 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
予的其他职权。 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专 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 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 士担任召集人。公司可以根据需要在董事会中设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 置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中独立董事占 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 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 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
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
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三十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 第一百三十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
基本条件: 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
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国家法规及有关规定所要求的独立 (二)具有国家法规及有关规定所要求的独立
性; 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
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
不良记录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
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三十一条 公司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 第一百三十一条 公司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
性,不得由下列人士担任: 性,不得由下列人士担任: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 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 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 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
妹等); 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 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
系亲属; 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
人员; 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为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
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