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321 证券简称:梅轮电梯 公告编号:2023-015
浙江梅轮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梅轮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26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公司结合最新法律法规要求及经营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完善或调整, 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指
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其他由董
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 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公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公司三分之二以 司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 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 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
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 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 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
的。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 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
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
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 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 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 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的,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 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 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
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 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
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
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
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会审议通过: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资产 10%的担保; 产 10%的担保;
(二)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二)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 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
提供的任何担保; 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 (三)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
提供的担保;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四)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保;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四)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
(五)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 (五)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
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担保;
(六)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 (六)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
的担保; 保;
(七) 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 (七) 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
其他担保情形。 保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上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六)项担保事项时,该股东或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六)项担保事项时,该 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 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 数以上通过。
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受赠现金资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受赠现金资产除外)
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须经股东大会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审议通过: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
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
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5,000 万元人民币;
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5,000 万元人民币;
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万元人民币; 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
币;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
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币;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对值计算。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
上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购买或出售资产(不 算。
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 上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 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对外投资(含委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 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 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 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