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321 证券简称:梅轮电梯 公告编号:2022-012
浙江梅轮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梅轮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29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同时董事会同意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
公司结合最新法律法规要求及经营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完善或调整, 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其他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有关规定,以发起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 规定,以发起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 公司在浙江省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
公司在浙江省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 取 得 营 业 执 照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60072360502XQ。
9133060072360502XQ。
第五条 公司住所:浙江省绍兴市柯北 第五条 公司住所: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齐
工业园区梅中路 576 号 贤街道齐陶路 888 号
第十二条 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
织,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党务工作 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人员,开展党的活动。党组织机构设置、 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人员编制纳入公司管理机构和编制,党
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公司预算,从公司管
理费中列支。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的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的发展的需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一)公开发行股份;
加资本: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规定
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励;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
股份的;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所必需。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决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案、决算方案; 亏损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弥补亏损方案; 议;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十)修改本章程;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十)修改本章程; 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
所作出决议; 担保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定的担保事项;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事项,以及本章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交易事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项;
资产 30%的事项,以及本章程第四十四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十六)审议批准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项; 在 3,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六)审议批准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 (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事项;金额在 3,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 (十七)审议批准每年度内借款发生额(包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 括贷款转期、新增流动资金贷款和新增长期上的关联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 贷款)在上年度经审计的公司净资产 50%以
供担保除外)事项; 上(含 50%)的借款事项及与其相关的资产
(十七)审议批准每年度内借款发生额 抵押、质押事项;
(包括贷款转期、新增流动资金贷款和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新增长期贷款)在上年度经审计的公司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净资产 50%以上(含 50%)的借款事项 项。
及与其相关的资产抵押、质押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
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净资产 10%的担保; 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
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
象提供的担保; 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5,000 万元人民币;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
提供的担保; 的担保;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的其他担保情形。 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六)项担保事项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六)项担保事项时,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 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