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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简称: 梅轮电梯 股票代码: 603321
浙江梅轮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Zhejiang Meilun Elevator Co.,Ltd
绍兴市柯北工业园区梅中路 576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
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4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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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 2017 年 9 月 1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
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
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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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浙江梅轮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梅轮电梯” 、 “本公司” 或“ 发行
人” 、 “公司” )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
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
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
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一、 本次发行前股东关于所持股份的自愿锁定承诺
1、 钱雪林、钱雪根分别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所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
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本人直接或间接减持
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发行人
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
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
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公司在
本次发行并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应对发
行价进行除权除息处理。
2、王铼根承诺: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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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在任职期间
每年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
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上述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本人减持发行人
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
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
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公司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后有
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应对发行价进行除权除息处
理。
3、 傅燕、朱国建分别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
份。
同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
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
相关规定。
二、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的股价稳定措施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和顺序
本公司上市后 3年内股票收盘价连续 20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
净资产,且同时满足相关回购、增持公司股份等行为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则触发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
稳定股价措施的实施顺序如下:( 1)公司回购股票;( 2)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前述措施中的优先顺位相关主体如果未能按照本预案履行规定的义务,或虽
已履行相应义务但仍未实现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高于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则自动触发后一顺位相关主体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二)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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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回购股票
公司承诺应当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组织公司的业绩发布
会或业绩路演,积极与投资者就公司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进行沟通。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若公司决定采取公司回购股份方式
稳定股价,公司应在 5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
司股份的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依法通知债权人,向证券监督管
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在完成必须的审批、备案、信息披露等程序后,公司方可实施相应的股份回
购方案。
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终
了时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股份的方式为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向社会公
众股东回购股份。本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 3,000 万元。若在触发
稳定股价义务后发行人股票收盘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
净资产,则本公司可中止实施增持计划。回购股份后,本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
合上市条件。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应于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
内,通过增持发行人股份的方式以稳定发行人股价,并向发行人送达增持通知书,
增持通知书应包括增持股份数量、增持价格、增持期限、增持目标及其他有关增
持的内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于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的 3 个月内,以
合计不少于人民币 3,000 万元资金增持发行人股份;若在触发稳定股价义务后发
行人股票收盘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可中止实
施增持计划。
3、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
提条件满足时,应通过增持公司股份的方式以稳定公司股价,并向公司送达增持
公司股票书面通知,增持通知书应包括增持股份数量、增持价格、增持期限、增
持目标及其他有关增持的内容。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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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 3 个月内,用以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额不低于其上一年
度从公司领取税后收入的 20%,不超过其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税后收入的 50%,
但如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可中
止实施增持计划。
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于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 3 个
月内,用以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额不低于其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税后收入的 20%,
不超过其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税后收入的 50%,但如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20 个交
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可中止实施增持计划。
(三)约束措施
发行人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
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
者道歉。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公司股东大会
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
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该年度及以后年度应付本人的现金分红款项收
归公司所有,直至累计金额达 3,000 万元止。
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
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公司可将本人的工资收归公司所
有,累计金额不低于本人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税后收入的 20%,不超过本人上一
年度从公司领取税后收入的 50%。
三、 公开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公司股东钱雪林、钱雪根对所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意向承诺如下:严格按照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本人出具的承诺载明的各项锁定期限要求,
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监管要求,在锁定期内不减持直
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锁定期届满后的两年内,若减持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公司股份,减持后两人仍能保持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地位。在减持发行人股票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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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
除息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下同)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
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 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
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在锁定期届满后的 12 个月内,本人直接或间接转让所持发行
人老股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老股的 15%;在锁定期满后的第 13 至 24 个月内,
本人直接或间接转让所持发行人老股不超过在锁定期届满后第 13 个月初本人直
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老股的 15%。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本人应提前将减持意向
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发行
人公告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后,本人方可减持发行人股份,自公告之日起 6 个月内
完成,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股东王铼根、傅燕对所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意向承诺如下:严格按照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本人出具的承诺载明的各项锁定期限要求,并
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监管要求,在锁定期内不减持公司
的股份。在减持公司股票时,减持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所持
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的发行价格。本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结合证券市场情况、
发行人股票走势及公开信息、本人的业务发展需要等情况,自主决策、择机进行
减持。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本人应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
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后,
本人方可减持发行人股份,自公告之日起 6 个月内完成,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
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股东钱雪林、钱雪根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将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
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
人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
持发行人股份的,承诺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同时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剩余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在原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 6 个月,如本人未将违规减
持所得上缴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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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收归发行人所有;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
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股东王铼根、傅燕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将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
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
发行人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