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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319: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机油泵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日期:2021-12-02

603319: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机油泵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PDF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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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南机油泵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21】第 0633 号
致:湖南机油泵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湖南机油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湖南机油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法律顾问协议》,本所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因疫情防控措施影响,本所律师以视频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所发表的法律意见,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形成。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审查和见证后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已经按照《公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及证言进行核查判断,现场见证了本次会议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根据发布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湖南机油泵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公司董事会于 2021 年 11
月 16 日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公告。

  根据上述公告,公司董事会已在会议通知中载明本次会议的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审议事项、登记方法等内容。根据公司刊登于《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相关公告,公司已经按《公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对所有提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12 月 1 日 14:30 在湖南省
衡阳市衡东县城关镇衡岳北路 69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通知内容,会议由董事长许仲秋先生主持。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经验证,本次会议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会议召开15日前
以公告方式通知全体股东。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根据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签名册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
及代理人共 4 名,代表 4 名股东,均为截至 2021 年 11 月 24 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授权代表,代表股份34,864,383 股,所持股份总数约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21.90%。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网络投票期间通过网络投票平台进行表决的股东共 3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33,500 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

  汇总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及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共 7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34,897,883 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92%。

  出席或列席(含视频方式参加)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任的相关中介机构人员。

  经验证,上述现场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

  本次会议依据《公司法》、《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关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及第十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董事会公告内容相符,无新提案。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上述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表决方
统进行。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委托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统计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议案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结果并予以公布,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均获得有效通过。表决结果如下:

  以同意 34,871,88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54%;反对 26,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4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由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会议主持人签名,会议决议由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经验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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