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318 证券简称:水发燃气 公告编号:2022-102
水发派思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水发派思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水发燃气”)于 2022 年11 月 17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水发派思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向山东水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877 号),核准公司向不超过 35 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 1.1 亿元。
公司本次以非公开发行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10,837,438 股,
每股发行价格 10.15 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109,999,995.70 元。扣除发行费及其他相关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93,160,373.20 元。本次
募集资金已于 2022 年 12 月 8 日全部到账,由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对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了《水发派思燃气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致同验字(2022)第 210C000769 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近日,公司连同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
截至 2022 年 12 月 8 日,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资金存储情况具体
如下:
开户银行 账号 金额(人民币元)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 15839580000088 96,219,995.84
合计 96,219,995.84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协议中,甲方为水发燃气,乙方为开户银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丙方为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15839580000088,截至 2022 年 12 月 8 日,专户余额为 96,219,995.84 元。该专户
仅用于甲方偿还有息负债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专户需加挂“安托户”标识,不得开通通兑、取现、对外开立支票、透支以及一般企业网银、微信银行等功能。专户的预留银行印鉴由甲方和乙方共同预留。专户账户印鉴仅由甲方预留,甲方预留的印鉴应为甲方财务专用章或公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私章(如为授权,需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账户设置为止付状态。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相应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苏天萌、赵月可以随时到乙
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
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丙方更换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水发派思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
特此公告。
水发派思燃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