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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318 沪市 水发燃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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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318:关于控股孙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2-09-14

603318:关于控股孙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03318        证券简称:水发燃气      公告编号:2022-062
            水发派思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孙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已受理,尚未审理。

   上市公司(含下属孙、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控股孙公司通辽
  市隆圣峰天然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辽隆圣峰”)为被告。

   案由:葫芦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海支行(以下简称“葫芦岛银行”)诉
  通辽隆圣峰连带清偿银行承兑汇票垫款及对应利息的债权担保案。

   涉案的金额:本案诉讼金额合计约为 12,213 万元(含 9,000 万元银行承
  兑汇票本金及对应利息 3,213 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鉴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水发新能源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水发新能源”)在收购通辽隆圣峰及铁岭隆圣峰 51%股
  权前,通辽隆圣峰即存在为辽宁新大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大新”)
  提供担保情形,水发新能源已从应付与交易对方吴向东的股权转让款中预留
  1.2 亿元资金用以专项解除通辽隆圣峰对新大新的担保责任。且交易对方吴
  向东已出具书面文件同意水发新能源直接从应向其支付的股权转让款中留
  存足够资金作为履行担保责任赔偿的保证金,专项用于偿还辽宁新大新实业
  有限公司上述担保债权以达到解除担保的目的,故本案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
  润的具体影响较小。

  水发派思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孙公司通辽隆圣峰于近日收到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22)辽 1402 民初 3633 号),现将该案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2021 年 12 月 21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
全资子公司水发新能源有限公司通过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通辽市隆圣峰天然气有限公司和铁岭市隆圣峰天然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岭隆圣峰”)两家公司
的 51%股权。2022 年 3 月,上述两家公司的 51%股权已完成过户手续。

  水发新能源在收购通辽隆圣峰及铁岭隆圣峰 51%股权前,通辽隆圣峰即存在为辽宁新大新实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情形:通辽隆圣峰为辽宁新大新实业有限公司在葫芦岛银行银海支行办理 1.8 亿元银行承兑汇票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保证范围为银行承兑汇票金额 1.8 亿元以及因此发生的利息、违约金、诉讼费等,
保证期间从承兑协议生效之日起至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到期日为 2020 年 8 月 28
日)后 2 年;因债务人新大新已向债权人葫芦岛银行银海支行支付 9,000 万元保证金,因此通辽隆圣峰实际担保的债权本金为 9,000 万元。

  为保障上市公司资金安全,水发新能源从应付与交易对方吴向东的第一笔股权转让款中预留足额资金用以专项解除通辽隆圣峰对新大新的担保责任。同时,吴向东已出具书面文件同意水发新能源直接从应向其支付的股权转让款中留存足够资金作为履行担保责任赔偿的保证金,专项用于偿还辽宁新大新实业有限公司上述担保债权以达到解除担保的目的,且同意以其持有的剩余通辽市隆圣峰天然气有限公司与铁岭市隆圣峰天然气有限公司股权质押与水发新能源为上述措施提供担保。

  2021 年 10 月,新大新申请破产重整,无力偿还其对葫芦岛银行 9,000 万元
银行承兑汇票本金及对应利息,葫芦岛银行起诉通辽隆圣峰立即向其支付连带清偿银行承兑汇票垫款及对应利息等。

    二、诉讼案件的事实及请求

  (一) 诉讼当事人

  原告:葫芦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海支行

  法定代表人:祝玉权

  地址: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兴工路 20-11 第 1-26 号 A 号门、B 号门、C
  号门

  被告:通辽市隆圣峰天然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万青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辽河镇福安屯村

  (二) 诉讼案件事实与理由

  2019 年 6 月 25 日,原告与辽宁新大新实业有限公司签订《银行承兑汇票合
同》(编号 YC01471908280007)。合同约定:汇票承兑手续费为票面金额万分之五,保证金比例为票据金额的 50%(9000 万元),原告凭票支付后,垫款部分按日万分之五计息。辽宁新大新实业有限公司应归还垫款本金和利息,以及原告为收回垫款本金和利息而支出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原告与辽宁新大新实业有限公司签订《银行承兑协议》,约定:原告向辽宁
新大新实业有限公司开具承兑汇票,共计 18,000 万元,票据到期日为 2020 年 8
月 28 日。

  2019 年 6 月 15 日,被告通辽市隆圣峰天然气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与原告签
订《保证合同》(编号 Y6602090192168),约定其为辽宁新大新实业有限公司上述银行承兑汇票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范围包括银行承兑汇票金额 18,000 万及因上述承兑汇票发生的所有利息(包括复息和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承兑人实现债权及担保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通知费、催告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等),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 2 年。
  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将承兑汇票金额 18,000 万元划转至辽宁新大新实业有限公司指定账户,合同义务履行完成。但辽宁新大新实业有限公司、通辽市隆圣峰天然气有限公司却未按照合同约定归还银行承兑汇票垫款及利息。

  (三)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通辽隆圣峰立即向原告连带清偿银行承兑汇票垫款9,000万元及自2020年8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所拖欠的利息(暂计至2022
年 8 月 11 日为 3,212 万元,本息合计 12,213 万元),以及原告为实现债权及担保
权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律师费及其他费用。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鉴于水发新能源在收购通辽隆圣峰及铁岭隆圣峰 51%股权前,通辽隆圣峰即
存在为新大新提供担保情形,水发新能源已从应付与交易对方吴向东的股权转让款中预留 1.2 亿元资金用以专项解除通辽隆圣峰对新大新的担保责任。且交易对方吴向东已出具书面文件同意水发新能源直接从应向其支付的股权转让款中留存足够资金作为履行担保责任赔偿的保证金,专项用于偿还辽宁新大新实业有限公司上述担保债权以达到解除担保的目的,故本案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较小。

  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公告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发布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水发派思燃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9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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