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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318:派思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公告日期:2016-03-02

              大连派思燃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作为大连派思燃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拟审议的《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6年2月29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以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的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6年2月29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9名激励对象授予175.00万股限制性股票。
    全体独立董事签字:
    於向平、陈国辉、张桂玲
                                                  签署时间:2016年2 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