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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316 沪市 诚邦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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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邦股份:诚邦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协议转让公司股份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公告日期:2024-05-07

诚邦股份:诚邦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协议转让公司股份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03316      证券简称:诚邦股份      公告编号:2024-019

            诚邦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

      协议转让公司股份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权益变动为诚邦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诚邦股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李敏女士拟以协议转让方式将其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流通股13,530,316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5.12%)以 3.87元/股的价格转让给宁波宁聚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融通5号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宁波宁聚”),转让价款为人民币52,362,322.92元。

    本次权益变动后,李敏女士持有公司 22,648,684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8.57%;李敏女士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控制公司92,992,986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35.19%。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方利强先生持有公司26.62%股权,仍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宁波宁聚持有公司13,530,316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5.12%。

    本次权益变动属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协议转让股
份,未触及要约收购。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使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本次权益变动尚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登记手续,相关事项存在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5月6日接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方利强先生之一致行动人
李敏女士的通知,李敏女士于 2024 年5月6日与宁波宁聚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持有的诚邦股份无限售流通股13,530,316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12%)协议转让给宁波宁聚,本次转让价格为3.87元/股,转让价款为人民币52,362,322.92元。

  本次协议转让前后,股东持股变动情况如下:

 股东名  股份性      本次权益变动前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后持股情况
  称      质    持股数量  占总股本比例(%)  持股数量  占总股本比
                    (股)                          (股)    例(%)

 方利强  无限售    70,344,302              26.62  70,344,302      26.62
        流通股

 李敏    无限售    36,179,000              13.69  22,648,684        8.57
        流通股

      合计        106,523,302              40.31  92,992,986      35.19

 宁波宁  无限售            -                  -  13,530,316        5.12
 聚      流通股

  本次权益变动前,方利强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李敏女士合计控制公司合计控制公司106,523,302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40.3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方利强先生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26.62%股权。

  本次权益变动后,方利强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李敏女士合计控制公司92,992,986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35.19%;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方利强先生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26.62%股权。

    二、交易各方基本情况

  (一)股份转让方

  李敏,女,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身份证号码:332623********0026

  住所/通讯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二)股份受让方

 企业名称        宁波宁聚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206580528329K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住所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七星路88号1幢401室A区
 执行事务合伙人  浙江宁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10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11-08-29

 营业期限        2011-08-29 至2026-08-28

 经营范围        资产管理。(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
                  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
                  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可开展经营活动)

 合伙人情况      普通合伙人:浙江宁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份额2%)
                  有限合伙人:葛鹏(份额49%)

                  有限合伙人:谢叶强(份额49%)

  三、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一)协议主体

  甲方(转让方):李敏

  乙方(受让方):宁波宁聚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融通5号证券投资基金

  (二)协议主要内容

  1.1 标的股份

  本次转让的标的股份为甲方所持有的上市公司13,530,316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5.12%。

  1.2 甲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将标的股份转让给乙方;乙方亦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受让标的股份。

  1.3 在交割期内,如遇上市公司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标的股份数量应作相应调整,标的股份除权所对应的新增股份应一并转让给乙方,且本次股份转让总价不做调整。在交割期内,如甲方取得了上市公司的现金分红,则标的股份对应的该部分现金分红由甲方等额补偿给乙方,或者由乙方从待支付的股份转让款中直接扣除相应的现金分红金额。

  为避免歧义,双方在此确认:在交割期内,如遇上市公司回购注销股份,导致上市公司总股本及转让股份的比例发生变动,甲方向乙方转让的具体股份数量及转让价款金额仍按本协议1.1条和2.1条等相关约定执行。

  2、股份转让价款及支付


  2.1 股份转让价款

  2.1.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次标的股份转让价款以协议签署日前一交易日上市公司股价收盘价的 90%计算,转让单价为3.87元/股,共计股份转让价款为人民币52,362,322.92元(大写:伍仟贰佰叁拾陆万贰仟叁佰贰拾贰元玖角贰分),乙方将以现金方式支付至甲方或甲方书面指定的银行账户。

  为避免歧义,双方一致确认标的股份的交易对价为签署日前一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收盘价的 90 %计算,且该对价不因上市公司股价变动以及上市公司发生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事项而进行调整,在标的股份转让过户完成前,若上市公司发生送股、转增等情形,甲方应将标的股份相应派送的股份作为标的股份的一部分一并过户给乙方,乙方无需就获得该等派送股份支付任何对价。

  2.2 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

  乙方按下述方式分笔向甲方支付股份转让价款:

  (1)本协议生效且上市公司披露本次协议转让相关公告后2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首笔转让价款人民币5,000,000元。

  (2)本次股份转让取得交易所出具的股份协议转让确认意见书后2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第二笔转让价款人民币10,000,000元。

  (3)本次股份转让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完成过户登记手续并取得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后2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第三笔转让价款人民币18,000,000元。

  (4)剩余转让价款人民币19,362,322.92元,由乙方在标的股份登记过户至受让方证券账户后365个自然日内支付。

  2.3 甲方指定的股份转让价款收款账户名称必须为甲方名称,分笔支付的账户信息须保持一致,账号信息详见甲方提供的附有甲方身份证复印件及甲方签章的账户资料。

  3、标的股份过户

  3.1 甲、乙双方同意,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共同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就股份转让出具确认意见的申请;自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
就股份转让出具的协议转让确认意见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甲乙双方应共同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股份转让的过户登记手续,甲方督促上市公司及时公告上述事项。

  3.2 甲、乙双方应按时提交办理标的股份过户所需的全部文件。

  3.3 标的股份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乙方将成为标的股份的所有权人并记入上市公司的股东名册。

  4、陈述、保证和承诺

  4.1 为本次股份转让之目的,甲方陈述、保证和承诺如下:

  (1)甲方具有签署并履行本协议的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同时甲方进行本次股份转让未违反任何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或承诺或其他对其适用的法律文件中的任何约定或规定。

  (2)甲方保证将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和股份过户的需要,提供完成本次股份转让所需要的应由其出具和/或提供的各种文件和资料。

  (3)甲方保证将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和股份过户的需要,要求上市公司提供完成本次股份转让所需要的应由上市公司出具/或提供的各种文件和资料、办理相应的信息披露、股份过户等手续,并负责按要求向上市公司签署为完成本次股份转让所必须的全部相关文件。

  (4)截至本协议签订之日止,甲方保证在其所拥有的标的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等权利负担或限制情形,交割期内不新增质押,标的股份不涉及、也不存在任何正在进行的、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或情形。

  (5)在交割期内,甲方保证其不会就标的股份与任何第三人洽谈或签署股份转让交易协议或意向等任何安排,不会将标的股份向任何第三方转让或设置任何第三方权益。

  (6)甲方保证其将积极履行本协议的约定,尽快办理股份过户所必须的审核程序和登记手续,确保乙方依据本协议的约定合法取得标的股份。

  4.2 为本次股份转让之目的,乙方陈述、保证和承诺如下:

  (1)乙方拥有签署本协议,以及履行其在本协议下各项义务的完全的、合法的权利、权力和授权。


  (2)乙方保证将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和股份过户的需要,提供完成本次股份受让所需要的应由其出具和/或提供的各种文件和资料。

  (3)乙方保证本次交易的资金均来自受让人的自有资金及自筹资金,资金来源合法。

  (4)乙方保证按照本协议约定的金额、时间和条件向甲方支付股份转让价款。

  5、税费

  协议双方若因本协议的签署和履行而产生的全部税收和费用,除本协议及协议双方另有约定外,由双方各自承担。

  6、协议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6.1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6.2 本协议生效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均不得随意修改或变更,但经协议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修改或变更本协议。

  6.3 本协议因下列原因而解除、终止:

  (1)经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解除本协议;

  (2)因法律及政策环境的变化致使本协议失去其履行的可能或履行已无意义;

  (3)因不可抗力或者双方以外的其他原因致使本协议不可履行,且经本协议双方书面确认后终止。

  6.4 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甲方应当在协议解除之日立即退还乙方已支付的转让价款,并按年化10%加计乙方支付价款之日至甲方退款之日的利息:

  (1)乙方支付第2.2条约定的首笔转让价款后满10个工作日,本次股份转让仍未取得交易所出具的股份协议转让确认意见书;

  (2)乙方支付第2.2条约定的第二笔转让价款后满10个工作日,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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