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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316 沪市 诚邦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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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316:诚邦股份关于终止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8-11-27


证券代码:603316        证券简称:诚邦股份        公告编号:2018-070
              诚邦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终止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诚邦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决策程序和批准情况
  2018年4月2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诚邦园林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018年11月26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终止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决定终止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浙江诚邦园林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相关文件一并终止。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相关法律意见书。

  二、关于终止实施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情况说明

  鉴于当前资本市场环境及公司股价波动的影响,公司继续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将难以达到预期的激励目的和激励效果。经公司与激励对象协商一致,拟终止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公司承诺,自董事会通过终止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日起三个月内,不再审议和披露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三、终止实施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公司的影响

  由于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尚未完成实际登记,激励对象未实际获得限制性股票,因此本次终止不涉及回购事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产生相关股份支付费用,本计划的终止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本次激励计划终止实施后,公司将继续通过优化薪酬体系、完善绩效考核制度等方式来充分调动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的积极性。公司将在未来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自身实际情况,继续研究推出有效的激励计划,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促进公司健康发展。

  四、终止实施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审批程序

  2018年11月26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终止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决定终止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文件。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相关法律意见书。

    鉴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尚未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五、监事会核查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推出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目的是充分落实激励目的,充分调动公司董事、中高层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结合在一起,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鉴于当前资本市场环境及公司股价波动的影响,公司继续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将难以达到预期的激励目的和激励效果。经过审慎研究,监事会同意终止实施本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与之配套的相关文件一并终止。

  六、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推出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目的是充分落实激励目的,充分调动公司董
事、中高层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结合在一起,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鉴于当前资本市场环境及公司股价波动的影响,导致公司继续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将难以达到预期的激励目的和激励效果项。

  由于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尚未完成实际登记,激励对象未实际获得限制性股票,因此本次终止不涉及回购事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产生相关股份支付费用,本计划的终止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公司董事会审议终止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终止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文件一并终止。

  七、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本所认为:

  1、本次股票激励计划已取得相应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2、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终止事项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3、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终止事项已履行了现阶段所应履行的程序,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按照《管理办法》、《股票激励计划》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诚邦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