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315 证券简称:福鞍股份 公告编号:2023-042
辽宁福鞍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收到诉前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诉前财产保全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冻结公司银行存款 4,000 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截至目前,该案件正处于诉前财产保
全阶段,申请人尚未对本次纠纷事项提起法律诉讼。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
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基本情况
辽宁福鞍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 年 6 月 20 日收到内
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送达的《执行裁定书》,因工程合同纠纷,赤峰市富岭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岭建筑”)向法院申请冻结了公司银行存款 4,000 万元。
各方当事人如下:
申请人:赤峰市富岭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辽宁福鞍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二、事实及请求
(一)申请人主张的事实与理由
2020 年 4 月,富岭建筑与公司签订《赤峰市富岭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燃煤活
性石灰回转窑生产线(1x300t/d)工程项目生产线设备采购、安装合同》及《附件1:合同条款》、附件 2《技术协议》,约定富岭建筑将燃煤活性石灰回转窑生产线(1x300t/d)工程项目发包给公司,工程地点巴林左旗,工程范围包括燃煤活性石灰回转窑生产线项目全套技术支持,全部设备采购,现场安装及调试,直至项目达产达标,合同总价 2,180 万元,截止本公告日,公司累计收到富岭建筑设备回款 1,148 万元。
鉴于上述协议及附件,现富岭建筑请求对公司名下 4,000 万元的资产进行保全。
(二)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1、冻结被申请人辽宁福鞍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在鞍山银行建钢支行账户(账号:7200000000545267),冻结金额为:10000000 元。
2、冻结被申请人辽宁福鞍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账户,冻结金额为:20000000元。
3、冻结被申请人辽宁福鞍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账户,冻结金额为:5000000 元。
4、冻结被申请人辽宁福鞍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冻结金额为:5000000 元。
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的法律后果;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三)工程合同产生纠纷的原因及拟采取的解决措施
上述工程合同签订后,该项目于 2020 年 11 月开始投运,在后续验收过程中,
富岭建筑因与公司在产品能耗、产能等技术性指标问题产生分歧,由此产生纠纷。
公司正积极核实相关情况,若后续收到起诉状,公司将根据起诉材料的具体内容依法做出应诉、反诉等相关法律措施,坚决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截至目前,该案件正处于诉前财产保全阶段,申请人尚未对本次纠纷事项提起法律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影响暂不确定。
上述财产保全不包含公司开展业务所必须的经营性资产,暂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造成重大影响,目前公司经营正常。
四、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除本次披露的诉讼事项外,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案件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有关公司信息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相关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3)内 0422 执保 412
号
特此公告。
辽宁福鞍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6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