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311 证券简称:金海高科 公告编号:2023-035
浙江金海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金海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28 日召开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
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以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 年修订)》(证
监会公告〔2018〕29 号)中关于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有关条款和精神、中
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于《股东建议函》中提出的建议,并结合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公司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
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原文 修订前内容 修订后内容
条款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
第 七 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召集人 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
十 二 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
条 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 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
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 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
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不少于 10 年。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 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 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
第 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时, 对 中小投资者表 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
十 七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 应当 及 时公开披露。
条 股份总数。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 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
征集股东投票权。
第 八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
十 一 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 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
条 第 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制。公司单一股东及其 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
二款 例在 30%及以上的,应当采 用累积投票制。
股东大会在选举两名 以上的董事或监事时,采取
累积 投 票方式。具体 实施方式为:
(一)股东持有的每 一股份拥有与应选出的董事
或监 事 人数相等的表 决权,即股东在选举董事或监事
时所 拥 有的全部表决 权数等于其拥有的股份数与应选
出董 事 或监事人数的 乘积。
(二)股东可以用所 有的表决权集中投票选举一
人, 也 可以分散投票 选举数人。
(三)独立董事与董 事会其他成员分别选举,具
体方 式 为:
1、选举非独立董 事时,出席股东所拥有的表决权
数等 于 其所持有的股 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出
的非 独 立董事人数之 积。该部分表决权数只能投向该
次股 东 大会的非独立 董事候选人(监事的选举适用本
款规 定 )。
2、选举独立董事 时,出席股东所拥有的表决权数
等于 其 所持有的股份 总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出的
独立 董 事人数之积, 该部分表决权数只能投向该次股
东大 会 的独立董事候 选人。
第 八 (四)股东所投出的 表决权总数超过其在累积投
十 一 无 票制 下 所拥有的全部 表决权时,该股东的投票无效,
条 第 视为 放 弃该次表决; 股东所投出的表决权总数等于或
四款 小于 其 在累积投票制 下所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
东的 投 票有效;小于 的情况时,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该
部分 表 决权。
(五)由所得选票代 表表决权较多者当选为董事
或监 事 ,当选董事或 监事所获表决权数应超过本次股
东大 会 与会股东所持 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
(六)如果两名或两 名以上董事、监事候选人数
获得 表 决权数相等, 则按以下情形区别处理:
1、两名或两名以 上董事、监事候选人全部当选不
超过 该 次股东大会应 选出董事、监事人数的,全部当
选。
2、两名或两名以 上董事、监事候选人全部当选超
过该 次 股东大会应选 出董事、监事人数的,该次股东
大会 应 就上述获得表 决权数相等的董事、监事候选人
按公 司 规定的累积投 票制进行再次选举,直至选出符
合公 司 章程规定的董 事、监事人数。
(七)如果当选董事 、监事的人数不足应选董
事、 监 事人数但达到 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
董事 、 监事人数,则 已通过股东大会选举的部分董
事、 监 事候选人当选 为董事、监事。对不够本次股东
大会 与 会股东所持具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
上同 意 的董事、监事 候选人,公司应按规定并使用累
积投 票 制再次投票表 决。
如果当选董事或监事 的人数少于应选董事或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