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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310 沪市 巍华新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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巍华新材: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公告日期:2024-10-15


证券代码:603310              证券简称:巍华新材            公告编号:2024-019
  浙江巍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40000 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10/22        -            2024/10/23      2024/10/23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4 年 9 月 13 日的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4 年半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345,340,000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40000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138,136,000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10/22        -            2024/10/23      2024/10/23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东阳市瀛华控股有限公司、浙江闰土股份有限公司、吴江伟、吴顺华、金茶仙的现金红利由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自行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个人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以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持有公司股份的个人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公司 A 股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持股期限(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
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
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
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本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该通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率为 10%,税后实际派发的现金红利为每股 0.36000 元。

  (3)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
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
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的现金红利为每股 0.36000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收入需要享有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股通持有本公司 A 股股票的股东(“沪股通股东”),其现金红利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向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该现金红利由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36000 元。如相关投资者认为其取得的股息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可按照《财税[2014]81 号通知》的规定在取得股息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本公司将不代扣代缴现金红利所得税,其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自行缴纳,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40000 元。
五、  相关价格和比例调整情况

  公司部分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承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如果公司上市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首次公开发行价格作除权除息处理。

  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上述最低减持价格亦作相应调整。调整后的价格为 16.99 元/股。
六、  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证券部
联系电话:0575-82972858
特此公告。

                                                浙江巍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0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