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307 证券简称:扬州金泉 公告编号:2023-032
扬州金泉旅游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扬州金泉旅游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6 月 5 日召
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议案》。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扬州金泉旅游用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3067 号)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 1,675.00 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 31.04 元,共计募集资金人民币 51,992.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1,211.16 万元。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大华验字[2023]000072 号)《验资报告》。
公司已将上述募集资金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实行了专户存储。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公司募集资金将在扣除发行费用后投入年产 25 万顶帐篷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年产 35 万条睡袋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户外用品研发中心技术改造项目、扬州金泉旅游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物流仓储仓库建设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以推动公司主营业务发展,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总投资 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1 年产 25 万顶帐篷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 9,308.02 9,308.02
2 年产 35 万条睡袋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 9,774.21 9,774.21
3 户外用品研发中心技术改造项目 5,992.50 5,992.50
4 扬州金泉旅游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物流仓 7,136.43 7,136.43
储仓库建设项目
5 补充流动资金 9,000.00 9,000.00
合计 41,211.16 41,211.16
三、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及实施主体的情况
(一)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及实施主体的原因
公司募投项目“年产 25 万顶帐篷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原实施地点为扬州市邗江区杨寿镇回归路 63 号,由于业务发展需要,公司将“年产 25 万顶帐篷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的实施地点变更为越南广南省升平县平福社河蓝产业集群,由于实施地点的变更,实施主体由公司变更为公司全资孙公司 PEAK 公司。
(二)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和实施主体的内容
项目名称 变更前 变更后
实施地点 实施主体 实施地点 实施主体
年产 25 万顶帐 扬州市邗江区杨 越南广南省升平
篷生产线技术改 寿镇回归路 63 扬州金泉 县平福社河蓝产 PEAK 公司
造项目 号 业集群
(三)变更后实施主体的情况
公司名称:Peak Outdoor Co.,Ltd
成立时间:2016 年 9 月 20 日
注册地址:越南广南省升平县平福社河蓝产业集群
注册资本:92,120,000,000 越南盾(折合约 400 万美元)
主营业务:户外旅游用品生产及销售
PEAK 公司最近两年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定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2 年 12 月 31 日/2022 年度 2021 年 12 月 31 日/2021 年度
总资产 4,381.30 4,014.37
净资产 3,289.83 2,763.79
净利润 366.92 723.32
四、本次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是基于公司实际生产经营需要,未改变募集资金的建设内容、投资金额,不存在变相更改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本次变更符合公司发展战略规划安排,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
五、本次事项履行的相关审议程序及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意见
(一)审议程序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调整不涉及投资总额、募集资金投入额、建设内容的变化,本次募投项目变更实施主体变更实施地点,不属于对募集资金用途的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议,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是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和项目实施需要而做出的决定,符合公司募投项目的相关安排和长期发展战略,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调整不涉及投资总额、募集资金投入额、
建设内容的变化,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同意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事项。
(三)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及经营需要。本次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事项已经董事会、监事会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审议程序,已履行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未涉及投资金额、募集资金投入额、建设内容的变更,不会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造成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保荐机构对扬州金泉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
2、第二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扬州金泉旅游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扬州金泉旅游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6 月 5 日